浮动工资 1983年3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对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农、林、水系统工作
的科技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
取消这一级工资。自满8年的下一个月起,将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后如仍符合享
受一级岗位津贴范围和条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至1993年底,经人事部门批准,全县共有295人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有591人继
续享受岗位津贴。
1984年9月后,根据省委规定,对县城及以下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上浮
一级工资。全县有30名职业中学教师办理浮动升级。
自1985年7月起,根据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规定,对麻风病医院的15名工作
人员,除执行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上浮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8年予以固定,并
继续向上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奖励工资 1953年起,企业单位相继实行各种单项奖,1958年取消。1958年对
企业和农、林、气象等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一年评发一次的年终跃进奖,跃进奖只实行
到1959年。1960年后,企、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综合奖励制度。企业单位以产品数量、
质量、生产安全、劳动出勤为条件,每半年评发一次奖金,每次奖金以月工资的20%
为限。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完成任务情况评比,奖金为本单位标准工资额的4.6%。
1966年停止执行,把原来的奖金平均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国家规定在以后调整工资
时将附加工资逐步冲销。同年,根据省劳动局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试行一次性年终
奖,事业单位1979年停止实行,企业单位的奖金按月标准工资的10%提取。1980年企
业实行利润留成后,职工每年的奖金不得超过1.5个月的标准工资额。1988年后,对
当年上交利税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经地区税务局批准,增发一定数量的奖金。对经营
性亏损,虚盈实亏,停产、半停产企业,奖励基金专户无结余的停发奖金。
1981年起,执行省财政厅、人事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
留归单位使用,从结余中提取增收节支奖,机关当年每人发奖金40元,1982年改发6
0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改按每人每月7元随工资发。有固定收入,经营管理好,经
济效益突出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全年增收节支奖可提取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1.5个
月的标准工资额,1984年后略有提高。
从1986年1月起,根据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等部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
奖励工资。县、乡机关每人每月发8元。1988年根据省人事局、财政厅规定从当年1月
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从1991年
1月起,改按每人每月10元。
浮动工资与奖励工资
浮动工资 1983年3月,执行国务院规定,对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农、林、水系统工作
的科技人员,在原工资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8年内离开第一线的
取消这一级工资。自满8年的下一个月起,将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后如仍符合享
受一级岗位津贴范围和条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至1993年底,经人事部门批准,全县共有295人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有591人继
续享受岗位津贴。
1984年9月后,根据省委规定,对县城及以下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上浮
一级工资。全县有30名职业中学教师办理浮动升级。
自1985年7月起,根据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规定,对麻风病医院的15名工作
人员,除执行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外,上浮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8年予以固定,并
继续向上浮动,如调离麻风病医院,其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取消。
奖励工资 1953年起,企业单位相继实行各种单项奖,1958年取消。1958年对
企业和农、林、气象等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一年评发一次的年终跃进奖,跃进奖只实行
到1959年。1960年后,企、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综合奖励制度。企业单位以产品数量、
质量、生产安全、劳动出勤为条件,每半年评发一次奖金,每次奖金以月工资的20%
为限。事业单位职工,根据完成任务情况评比,奖金为本单位标准工资额的4.6%。
1966年停止执行,把原来的奖金平均改为附加工资。1978年国家规定在以后调整工资
时将附加工资逐步冲销。同年,根据省劳动局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试行一次性年终
奖,事业单位1979年停止实行,企业单位的奖金按月标准工资的10%提取。1980年企
业实行利润留成后,职工每年的奖金不得超过1.5个月的标准工资额。1988年后,对
当年上交利税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经地区税务局批准,增发一定数量的奖金。对经营
性亏损,虚盈实亏,停产、半停产企业,奖励基金专户无结余的停发奖金。
1981年起,执行省财政厅、人事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结余
留归单位使用,从结余中提取增收节支奖,机关当年每人发奖金40元,1982年改发6
0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改按每人每月7元随工资发。有固定收入,经营管理好,经
济效益突出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全年增收节支奖可提取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1.5个
月的标准工资额,1984年后略有提高。
从1986年1月起,根据国务院工资改革小组等部门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实行
奖励工资。县、乡机关每人每月发8元。1988年根据省人事局、财政厅规定从当年1月
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在原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从1991年
1月起,改按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