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制度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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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制 供给制始于抗日战争时期,是解放区党和政府对工作人员实行的生活供给方式
,包括伙食、服装、津贴。伙食分大、中、小灶三种标准。灶别依据职务高低和参加
革命工作年限及对革命的贡献划分。供给标准随物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动。1950年4月
1日起,全国统一供给标准,较前地方供给标准略有提高。大灶标准是:菜金及燃料
每人每日食油3钱(16两称,下同)、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原煤1斤或木柴2斤,食
粮每人每日1斤8两,细粮占10—20%,重病号细粮80—100%,服装每人每年单衣1套
,单帽1顶,衬衣1套,棉帽1顶,棉鞋1双,布鞋3双,袜子2双,草帽一顶,棉衣3年
2套,棉被4年1床,大衣3年1件,蚊帐5年1顶。
津贴费,每人每月猪肉1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条,烟叶半斤。区长以下干部每月中级纸烟5包,县长级10包,理发费为2斤小米。技
术津贴:甲等每人每月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过节费:新年、
春节、国庆节每人发肉1斤。保健费:甲等每人每月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
丁等肉2斤。享受保健费的人数,县级按干部人数的5%。老年优待金:凡年龄在45岁
以上,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者,不分干部勤杂每人每月发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
发肉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发肉3斤。对女工作人员根据特殊需要,按时发给一定标
准的妇婴费。1950年6月起,对参加革命工作8年以上的正、副县长,参加革命工作满
12年以上的干部及满1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连续满8年以上的会计、医生、司药
、护士、机要、文书、档案等人员,享受中灶,中灶按大灶的250%计算。
供给包干制 自1951年1月起,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生活费实行供给包干制,即
按供给标准,以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扣除每日生活费后,剩余归己。开始,仅将
生活供给包干,称小包干,后来除小孩保育费、保姆费外一律包干,称大包干。
1952年3月,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供给制工作人员,以担任的职务为主,参
照德、才和资历等条件,分10等24级统一增加津贴。县级以下自6等到10等24级。每
人每月津贴为28万元到41万元(旧币)。普通津贴、保健费和政府区长以下人员年龄不
到50周岁的老年优待金取消。
1952年7月,执行政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
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规定的29个等级正式评定等级。莒南县最高定为16级,都
统一改为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各等级的工资分分别是:16级的188分,其中伙食77
.5分,服装17.5分(不分等级一律17.5分),津贴93分,17级的145分,其中伙食52.5
分(17级以下均52.5分),津贴75分,18级的132分,19级的123分,20级的118分,21
级的114分,22级的110分,23级的105分,24级的96分,25级的93分,26级的92分,
27级的91分,28级的88分,29级的85分。工资分的分值是:粮食0.8市斤,白布0.2市
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以后的分值变化按每月十五日《大
众日报》公布的为标准,把工资分折成现金发给个人。
定级后,上级每年都下达一定数量的工资分指标,作为调整包干费等级之用
。1954年9月,根据政务院规定对包干制工作人员的等级进行了调整。专署给莒南县
2162分,有205人调整等级,调整后待遇从6月份执行。
薪金制 1953年秋,实行薪金制试点,全县机关有5名干部由供给包干制改为薪金
制。至1954年10月,全县机关工作人员有239人改行薪金制,占在编人数的40%。改
薪金制后,各等级的工资分分别是:16级348分,17级310分,18级280分,19级255分
,20级230分,21级210分,22级190分,23级170分,24级150分,25级130分,26级1
10分,27级97分,28级88分,29级85分。
货币工资制 1955年7月份起,全县机关供给包干制工作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待
遇。按照规定的30个工资等级线评定等级。最高的定为15级,最低的定为30级。月工
资标准15级96元,30级18元。除标准工资外,另加标准工资6%的物价津贴。全县党
政群机关工作人员734人,月标准工资32230元,物价津贴1934元,共计34164元,人
均46.54元。改行工资制(薪金制同)后,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担
。住用公房和使用公家家具,一律交纳租金。同时,由于全国物价已经稳定,废除工
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