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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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莒南县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此后每年都按照兵役法规定征集义务兵,,坚持政治、身体、年龄3个条件和一系列
严格的组织手续,做到国家、家庭、个人三满意,最后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1
955-1993年,共征集义务兵35360人。
1978年3月,贯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
决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莒南县自1978年起,每年都有部分
超期服役战士,因部队需要,经个人申请,部队批准后转为志愿兵。截止1993年底,
全县有1700多人转为志愿兵,占新兵入伍总数的4.81%。
1984年5月31日,全国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把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现役士兵又分为义务
兵和志愿兵。义务兵超期服现役5年,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本人申请,经师以上
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服现役的,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至多
12年,年龄不超35岁。

莒南县1955—1993年征兵人数表

表19-3
┌──┬────┬──┬────┬──┬────┬──┬────┐
│年份│征集人数│年份│征集人数│年份│征集人数│年份│征集人数│
├──┼────┼──┼────┼──┼────┼──┼────┤
│1955│1100 │1965│1067 │1975│ │1985│496 │
├──┼────┼──┼────┼──┼────┼──┼────┤
│1956│1100 │1966│ │1976│2444 │1986│753 │
├──┼────┼──┼────┼──┼────┼──┼────┤
│1957│ │1967│ │1977│ │1987│698 │
├──┼────┼──┼────┼──┼────┼──┼────┤
│1958│1301 │1968│1061 │1978│2346 │1988│ │
├──┼────┼──┼────┼──┼────┼──┼────┤
│1959│965 │1969│3200 │1979│918 │1989│698 │
├──┼────┼──┼────┼──┼────┼──┼────┤
│1960│504 │1970│2142 │1980│758 │1990│1340 │
├──┼────┼──┼────┼──┼────┼──┼────┤
│1961│112 │1971│ │1981│879 │1991│625 │
├──┼────┼──┼────┼──┼────┼──┼────┤
│1962│350 │1972│2252 │1982│780 │1992│617 │
├──┼────┼──┼────┼──┼────┼──┼────┤
│1963│1042 │1973│423 │1983│835 │1993│648 │
├──┼────┼──┼────┼──┼────┼──┼────┤
│1964│2139 │1974│1051 │1984│716 │合计│353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