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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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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法制、安全预防和守法教育。
1956年公安机关会同宣传、文教、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利用广播、黑板报、宣
传车、文艺演出等形式,向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法制教育和“
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教育。1982年,莒南县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
治理,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村、队抽调人员组成治安联防队,昼夜巡逻站岗。1
985年全县共签订治安责任制合同书859份。到1988年底,全县共签订治安责任制合同
书1800份。公安机关建立114个帮教小组,对全县131名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改造。到
1985年底,有69名失足青少年有明显好转,并提供破案线索31条,据此破案5起。
1979年始,推广技术预防,到1988年全县共安装1200个自动报警装置,配备750
个保险柜。
1988年后继续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1993年,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强
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推进群防群治网络化建设,有近500个村
实行全民义务站岗,全县推广十字路三村实行治安联户责任制的做法。5月7日组建县
城巡警队和保安大队,并对20名巡警队员和67名保安队员进行强化训练,6月份全部
上岗执勤。至年底,保安大队已为26个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巡警队共查处各类案件3
20起,处理违法犯罪250人,缴获被盗自行车100余辆,调处化解纠纷300余起。安丘
县的刘以光流窜济南南京等地,利用麻醉药品抢劫作案9起,抢劫现金8000余元,
盗窃作案5起,盗窃现金19000多元,在莒南县作案时被巡警队抓获。
打击刑事犯罪 抗日战争时期,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锄奸反特,打击土匪、恶霸
和反动会道门等破坏抗战的反动势力,保卫抗日民主政权和军事设施,保卫抗日根据
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1941~1942年,县公安局共侦破、审理案件290余起。
解放战争时期,侦破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土匪抢劫等案件。1947年秋,山东
军区设在莒南县大店镇的聚兴商店3亿元北海币被盗,县公安局将罪犯赵华与张兰海
抓获归案。
1949—1956年,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适时有力地打击反革命活动和重大刑
事犯罪,社会秩序良好。
1958年“大跃进”中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口号,侦察工作受
到影响。“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许多冤错案件。
1979年后,刑侦工作贯彻群众路线和司法部门相结合的方针,稳、准、狠地打击
刑事犯罪。1983年8月,成立中共莒南县委打击刑事犯罪联合指挥部,公安局、检察
院、法院、司法局联合办公,各公社县直各主要部门都成立打击刑事犯罪斗争领导
小组。8月10日,全县统一行动,逮捕一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重大盗窃、拐
卖人口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缴获手榴弹2颗,土枪3支,现金3200余元及其它
物资。
1984年8月,全县集中行动,共摧毁流氓、盗窃等各种犯罪团伙29个,收审逮捕
犯罪分子89人。全县共印发《规劝书》150份,规劝信300份,其它宣传材料1500份,
由公安干警送到在逃犯家中。同时,召开全县在逃犯亲属座谈会,动员罪犯亲属规劝
在逃犯投案自首。至年底,有15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得到宽大处理。
1986年后,开展以反盗窃为重点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1988年,立案侦查刑
事案件62起。1993年,县公安局侦破县黄金建材公司被诈骗巨款案,追回被诈骗巨款
129万元。是年,共立查各类刑事案件253起,其中重大案件102起,分别比1992年下
降17.3%和2.5%。共抓获各类刑事犯罪分子326人,摧毁犯罪团伙50个,抓获团伙
成员124人,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147.67万元。收审逮捕人犯15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