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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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下半年至1952年底,县法院重点处理包办、干涉、买卖婚姻以及因不堪虐
待而离婚的案件。1950年下半年,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5%。
1955年,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出现新的民事案件。除处理较多的婚姻案
件外,还处理闹社退社等纠纷。
1957—1966年,认真贯彻“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处理大量
民事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积存大量民事纠纷案件。
1982年10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审判工作质量逐步提高
。1982—1988年,共处理各类民事纠纷2852起,其中调解2586起,判决266起。1989
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605件,审结1514件。派出11个巡回法庭到农村清理拖欠陈帐,
审结农村欠款纠纷894件。1990年,为了加强农村工作,理顺农村债权债务关系,受
理各类民事案件2159件,审结2218件(含旧存)。1991年审判工作重点为婚姻家庭、债
务、赔偿案件(3类案件占民事诉讼案件的76%),全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754件,审结
1734件,为银行收回逾期贷款500余万元,理顺农村债务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