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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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至年
底,县法院判处反革命罪犯112人,其中死刑立即执行的22人。
1954年审判西芦家林反动九宫道武装暴动案。首犯赵德吉,男,58岁,莒南县十字路
镇西芦家林村人。1925年入道,任盘主。1941年后被人民政府逮捕5次,1951年判处
有期徒刑5年,1954年1月,因病释放回家;聂世先,男,50岁,莒南县十字路镇大曲
流河村人,1936年入道;李太林,男,54岁,莒南县十字路镇东芦家林村人,1933年
入道,1949年被捕,经教育释放。上列3人,长期从事反动会道活动。1950年人民政
府取缔反动会道门,3人不思悔改,继续活动。赵德吉被判刑释放后,约聂世先、李
太林等在家9次密谋,策划武装叛乱。赵德吉自称皇帝,封刘陈氏、赵德英为娘娘,
聂世先任丞相,李太林为本公。1954年5月4日夜,赵德吉在家中,纠集东芦家林、西
芦家林、大曲流河、西塔巷、官岭前、坡木、小岭等村道众42人,各带刀、叉、棍棒
、土枪等器械武装叛乱,声称:“杀乡、村干部抢粮库,攻占县城十字路,打到北京
做皇帝”。乡、村干部发觉后,一面调集民兵包围,一面上报。临沂地区、莒南县公
安武装部队迅速赶到。赵德吉等率道众突围,被全部捕获。案经审理,报山东省人民
法院临沂分院,转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政府主席批准,判处赵德吉、聂世先
、李太林死刑,立即执行。
1955—1956年底,共判处反革命案件238起,刑事犯罪案件273起。1956~1959年底,
法院判决处理96名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分子。
1958年,全县23个乡均建立临时法庭(由乡长、文书等人组成)。审判权下放,乡
临时法庭可判决3个月以下拘役、3年以下管制,办案质量受到影响。
1983年8月至1988年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召开16次宣判大会,判处无期
徒刑2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52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83人。1989年审结刑事
公诉案件101件163人,比1988年增长68.3%,审结刑事自诉案件29件33人。是年判决
的公诉案件,有6件6人上诉后被临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95件157人认罪服判。1990
年贯彻“稳、准、狠”的方针,全年审结公诉案件134件180人,只有12件12人上诉,
但均被驳回,维持原判。审结自诉案件53件67人。是年3月,为控制人身伤害案件急
剧上升的趋势,在朱芦乡横沟村公开审理马世乐、马世超故意伤害案,并即席举行案
例发布会,这是县法院首次举行案例发布会。
1991年,受理刑事案件238件,审结242件(含旧存),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
人,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8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2人,判处缓刑、管制、
拘役的42人。是年组建的刑二庭审结刑事自诉案件39件。全年审结案件比1990年上升
50.27%。原莒南县邮电局局长史尧犯贪污受贿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社
会上引起强烈反响。1992年,重刑案件、疑难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增多。法院全
年受理刑事公诉案204件265人,审结200件260人;受理刑事自诉案件88件,审理85件
。1993年,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审判刑事案犯,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104人。
改造监外执行犯1991年始,对县法院判处缓刑、管制等刑罚的监外执行犯跟踪、
督察、帮教。是年对分布全县24个乡(镇)的106名监外执行犯全部建档立卡,与47名
监外执行犯所在单位签订了帮教协议书。1992年县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监
外执行犯进行定期办班教育。是年,141名监外执行犯只有1人犯有新罪,其他人均遵
纪守法,对监外执行犯的改造工作得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