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审判制度 资料库:莒南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政法军事库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4/section/8/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4/section/8/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4/section/8/article/1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4/section/8/article/1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莒南县人民法院建立初期,案件审理的程序是: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审查起诉 材料,调查勘验,确认事实,法庭合议,提出处理建议向院长汇报。县法院审理死刑 案件,报县裁判委员会(后改为县审判委员会)决定,然后报上级法院批准执行。195 2年进行司法改革,司法人员携案卷下乡,巡回开庭审理。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坚持 以调解为主。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法院开始实行公开 审判、陪审制度。除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 审理,并有陪审员进行陪审。1961年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审判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文化大革命”时期,审判委员会停止行使职权,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 行。 1977年,重建莒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县法院正确执行法定审判程序和制度,依 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均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 审理的案件,审理后也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