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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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法院建立初期,案件审理的程序是:案件受理后,审判人员审查起诉
材料,调查勘验,确认事实,法庭合议,提出处理建议向院长汇报。县法院审理死刑
案件,报县裁判委员会(后改为县审判委员会)决定,然后报上级法院批准执行。195
2年进行司法改革,司法人员携案卷下乡,巡回开庭审理。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坚持
以调解为主。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实施,法院开始实行公开
审判、陪审制度。除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进行公开
审理,并有陪审员进行陪审。1961年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审判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文化大革命”时期,审判委员会停止行使职权,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正常进
行。
1977年,重建莒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县法院正确执行法定审判程序和制度,依
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均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
审理的案件,审理后也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