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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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检察院开始对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本着“积极
、认真、稳妥”的方针,受理民事行政案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判决、裁定和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民事、经济判决、裁定,提起抗诉。至1993年,共受理案
件11起,立案1起,侦查终结后移送临沂分院,依法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