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经济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g4&A=8&rec=12&run=13

1956年1月,检察院开始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并将这项工作列入自行侦察范围。
工作重点是:侦察破坏农业合作化和农业生产及贪污盗窃、破坏农业合作社财产等案
件。1956—1957年共查处经济犯罪案件37件。
1979年重新开展经济检察。受案范围是: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
灾抢险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滥伐林木案、玩忽职守案、贪污案、贿赂案。从初
查、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到出庭支持公诉,均由经济检察职能部门负责
。1982年,将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划归法纪检察受理。1985年将盗伐林木案
改由公安机关管辖。1988年起,受理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境外存款隐
瞒不报案。群众举报一直是发现和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渠道。1989年,举报中心
受理举报142件,其中经济犯罪线索112件。
1989年,检察院实行侦查与逮捕,侦查与起诉、免诉分开的办案制度,将经济犯
罪案件的决定逮捕、起诉、免诉职权移交给刑事检察部门。此后,检察机关把反贪污
贿赂作为第一位的工作,立查贪污贿赂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1992年1月,成立反贪
污贿赂局后,使举报、初查、立案、侦查成为一个整体。1980~1993年,共受理各类
经济犯罪案件432件,立案侦查201件,其中贪污案99件,贿赂案55件,挪用公款案1
0件,偷税抗税案19件,假冒商标案2件,其他案件16件。万元以上大案45件,为国家
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14.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