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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环境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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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开始重视污染源的调查与治理,但污染源较多,治理资金短缺,污染速度 大于治理速度。1988年以后,贯彻《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 法》,管理上实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的“三同步”规划,执行设计、施 工、投产使用“三同时”的制度,加强了对环境的监理。 排污费征收“六五”期末,征收排污费工作处于徘徊状态,累计收费3万余元。 “七五”期间,改革征收办法,同时将专项治理资金由过去的无偿使用变成有偿贷款 ,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加快了征收步伐,共征收排污费151.9万元,比“六五”期 间增加49.6倍。1993年全年共征收各类排污费60万元。 严格项目审批手续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新上工业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审批手 续,对上级明文禁止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五小(小造纸、小电镀、小化工、小硫 磺、小土炼焦)企业项目,实行关、停、并、转。1987年,对板泉高榆电镀厂、相邸 电镀厂、文疃电镀厂3家重污染企业实行关、停。1989年,对五金一厂、五金二厂、 化肥厂、磷肥厂、毛巾厂、白酒厂、造纸厂等企业发放了电镀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实行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县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始于1991~1992年,经过省地验收 小组验收,莒南县被评为一等奖,获奖金1万元。1993年签订了第二轮县长环境目标 责任书,县长王友忠与全县25处乡镇的乡镇长、县直有关单位及部分厂矿企业负责人 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期限自1993年至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