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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辑 城市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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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县城建规划领导小组成立,规定凡县城的建设,先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 地征用手续,再由城建部门发给施工执照,方可动工兴建。但城市管理刚刚开始,缺 乏管理经验,直到1980年城市管理法规和措施还不完善,1975年,县基建局成立,只 有两名工作人员管理树木。至1980年人员增至6名,分别管理街道树木及市政设施, 兼维护县城交通秩序。1981年底,县城建局成立,专门设立了市政管理股管理建筑, 要求城内沿街建筑,必须是3层以上楼房,对建筑物的造型、色彩都提出了要求,规 模大的建筑,按吸引人流的多少退出红线5~15米留出停车场或活动广场,违章建筑 一律拆除。 1982年初,制定了《莒南县城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莒南县城镇建设管理暂 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分别经莒南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19 82年3月11日)、第六次会议(1982年6月12日)审议通过,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实施。 到1985年,城镇建设基本上杜绝了在道路上乱圈乱占现象。1988年7月30日,莒南县 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规划、建设 管理暂行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管理走上正轨。文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使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都 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同时报土地管理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建委批准,擅自占用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建设。凡 属已经征用或被批准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和集体,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 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准自行调换、转让、出租或买卖,不准先占后征而不用,对征 而不用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县建委有权收回,会同土地管理部门 另行安排,并按规定收缴土地荒芜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区内国有的山岭、荒地、空地、水面、渠道、行洪河 道、滩地及其它城市建设保留地上,擅自经营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潭、垃圾堆场 ,或者进行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上述活动,须经县建委批准 。 获得建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按批 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经县建委核实无误后,方可施工。 1991年7月10日,莒南县成立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并经莒南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莒南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城建监察大 队负责维护城市建设秩序,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项管理。1993年,共清理违章建 筑案件43起,拆除各种广告牌、广告画1245张(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