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林木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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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林木新中国成立前,县内林木全为个人所有。1958年,农民个人除保留房前
屋后、园边、场边的零星林木外,其余林木均作价归集体。是年秋,大炼钢铁期间全
县稍大的树木几乎全被杀掉焖制木炭,用作炼铁的燃料。1961年,贯彻中央林业政策
,进行退赔处理,共退赔自留山、滩103110亩。1963—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对个体
所有的林木进行确权发证。1981年,县政府进行第二次林木确权发证。
集体林木1957年,贯彻集体造林归集体所有的政策,始有集体所有林木。是年,
石泉湖村日光农业社将私有林木打价作股入社,收入按劳五、股五分红。1958年,贯
彻中央关于“除房前屋后,村庄周围以及墓地零星树木外,私有林木一律打价入社”
的指示,全县林木、林地权属大部归为集体。
国有林木1950年,建立国营莒南县望海楼林场,总面积2500亩。1950年后,相继
在大店区小官庄村,路镇区官地村、昝家白龙村和卧佛寺建立国营苗圃,其中有些苗
圃后又交归集体。1977年,在县城西2.5公里处建莒南县苗圃,辖官地苗圃和武阳苗
圃。到1993年,共培育各类优质苗木1986万株。1993年,全县国有林业用地面积282
5亩,其中林场1处,面积2500亩,木材蓄积量6500立方米,苗圃1处,面积325亩。
联营林木国、队(村)联合经营林木始于1962年,先在大店试点,联营850亩。联
营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国家按亩投18元造林费,以解决管理人员的劳保福利(每年林
业厅还拨给扶育管理费),收益按国七、队三分成;二是国家按每亩投资8元购苗(条
),造林、管理由生产大队负责,收益按国三、队七分成。到1964年,国、队联营林
木共4670亩。“文化大革命”中,国、队联营林木受到破坏,除大店、王祥两地外,
其他都成残林。1978年春,报请上级批准,对大店、王祥两处林场采伐处理,至此,
无国、队联营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