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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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状况土地改革前,境内土地大部分为地主所占有。1940年,占境内人口
总数90%以上的中农和贫农(包括雇农),所占有的土地不足境内土地面积的60%。194
3年,中共山东分局调查研究室对大店区、筵宾区、沟头区的12个村调查,共有地主
169户,占12个村总户数的6.23%,占有土地34403.8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8.07%。贫
农(包括雇农)1088户,占总户数的40.4%,占有土地5731.85亩,占土地总面积的9.8
2%。大店村共968户,有地主143户,占有土地48537.93亩,占该村土地总面积的86.
64%。全县众多的农民被迫向地主租佃土地耕种,或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形成了地
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阶层。当地民谣“扎几年活,放几年牛,拉几年要饭
棍子到了头”,真实反映了雇农、贫农生活情况。而地主则以出租土地盘剥农民,过
着寄生生活。
雇工地主雇佣贫苦农民为其耕种土地或做其它家务活。地主雇工,分为长工和短
工。长工,雇期最短为1年,开春上工,秋后下工,吃住均在雇主家中,其报酬在开
春时议定,秋后下工时一次算清。长工工资多少,视其体力强弱、技术高低而定。1
937年前,长工年工资一般5-10元(银元)。抗日战争爆发后,长工年工资一般20-5
0元(北海币)。后因物价不稳,改以粮食计酬,每年约360斤高粱。短工,是临时性雇
工,多在农忙季节被雇佣,其报酬按日数计算,无固定标准。农忙季节,各集市上均
有“工夫市”,做短工的农民,拿着工具在市上等待雇主雇佣。
地租地主将土地租给无地或缺地的农民耕种,要由中间人作保,所收粮食、柴草
一般扣除种子和肥料费用外,由地主和佃农“五五”或“四六”分成。有些地主还利
用出租土地,额外增加一些条件,扣双除种(佃户用地主的种子,用一还二)、白代地
(佃户无偿为地主代耕代种部分土地,代耕代种面积一般为租地面积的十分之一)、折
牛价(佃户使用地主的牛,秋后折价扣粮)、干拨工(佃户为地主无代价的做工,一般
每年做工30天左右)、收礼(逢年过节,佃户需给地主送礼,一般按每亩租地50文钱计
算)、派份子粮(地主硬性规定佃户每年吃地主一定数量的粮食,春吃一斗秋还三斗或
四斗)等等。
借贷农民遭到天灾人祸,不得不向富户借钱。农民借富户的钱,一般10个月为期
,每块钱月息三分或四分,到期不还,将息做本,利上翻利。当地群众称这种高利贷
叫做“驴打滚”。有的农民向地主借贷时,被指地做保。如果到期还不上本息,地主
便将农民的土地“准”去(即以土地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