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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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建设用地1947年,在解放区实行中共中央颁布的《土地法大纲》,遵
循“严格审批、节约用地、少占耕地、变荒为耕、变滩为林、补偿耕地”的方针管理
土地。
1955-1982年,国家、集体建设用地执行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用地单位写出申请,报县主管
单位审批。县审批权限:1958年前一次为1000亩以下,迁移居民50户以下;1958年后
为300亩以下,移民在30户以下;1964年9月后为10亩以下,移民在5户以下;1971年
10月为10亩以下,移民在5户以下,拆迁公房在300平方米以下;1977年12月后为5亩
以下;1982年5月后为征用耕地3亩以下,林地、草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
超过限额需经上级政府批准。1983-1986年,严格审批手续,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先
由用地单位申请,经土地管理等部门现场勘察,实地丈量、核定用地数量,然后按规
定审批。
1987年1月后,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审批土地,即征用、划拨耕地3亩以
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征地程序: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单
位的申请、计划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城建部门规划许可证后,核定用地面积,进行现
场勘察,核准所征土地权属、地类和地上、地下附着物,与被征地单位议定土地补偿
、人口安置、附着物补偿方案,然后办理征地手续,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对所征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核准用地面积,确定用地界线,定址埋桩,发给用地许可
证。建设项目竣工后,用地单位申报用地情况,经验收进行土地登记后,发给土地使
用证。
1949-1955年,被征用的土地补偿无统一标准,主要靠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双
方商定。1956-1958年,征地1亩一般补偿25-30元;1959-1970年,以常年定产2-
4倍补偿的办法,征地1亩一般补偿225-300元;1971年1月后,以2-4年平均实产总
值为标准,征地1亩一般补偿400-500元;1982-1983年,以2-4年实产总值加超卖
粮食部分的50%,征地1亩一般补偿1300-1400元;1984年后以土地年产值的3-6倍
加20%,征地1亩一般补偿1500-2000元。1987年后虽按《土地管理法》规定进行补偿
,但多数是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协商,价格不统一。1992年9月,县人民政府制
订了《莒南县征用土地的暂行办法》,规定全县所有国家非农业建设用地全部归县政
府组织征用,由土地管理局办理征地手续,按划定的地片统一地价,具体确定了每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人口办法。
个人建房用地1963年前,县内无统一管理措施,由各村队自管自建。1963年,政
府开始管理县内农民建房用地。1971-1982年,农民建房用地需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经公社审查同意后报县民政局批准,一次批准每户建房土地面积0.25~0.3亩,最
多不得超过0.35亩。1985年县人民政府颁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规
定建房户先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研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县级建设主管部
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签发“准建证”和“宅基证”。同时规定:子女不满18岁的不
批新宅基地;人均占有耕地在1.5亩以下的村庄,每户新建宅基地0.2亩;人均耕
地1.5亩以上的每户新建宅基地限制在0.25亩以下,最多不超过0.3亩。1987年后,进
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具体规定了农村居民申请新划宅基地应具备的
条件和用地面积限额及审批程序、违法用地处理等。凡是要求新建住宅的,必须由建
房户申请,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建房用地属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局备案;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
准。新批的宅基地,从批准之日起即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对干部、职工建房用地,规
定实行“双重审批”制度,即由个人写出两份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查,按干部管理权
限报送主管部门批准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每户用地面积最多
不超过0.25亩,华侨、侨眷、港澳台胞、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建房用地,
一律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莒南县1975--1993年各类建设用地统计表

表4-7 单位:亩
┌──┬──────┬──────┬──────┐
│年份│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个人建房用地│
├──┼──────┴──────┼──────┤
│1975 258 │ │
├──┼─────────────┼──────┤
│1976│704 │ │
├──┼─────────────┼──────┤
│1977│1046 │ │
├──┼─────────────┼──────┤
│1978│359 │ │
├──┼─────────────┼──────┤
│1979│605 │ │
├──┼─────────────┼──────┤
│1980│248 │420 │
├──┼─────────────┼──────┤
│1981│368 │840 │
├──┼─────────────┼──────┤
│1982│3270 │4470 │
└──┴─────────────┴──────┘

续表
┌──┬──────┬──────┬──────┐
│年份│国家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个人建房用地│
├──┼──────┴──────┼──────┤
│1983│542 │7073 │
├──┼─────────────┼──────┤
│1984│705 │3356 │
├──┼─────────────┼──────┤
│1985│933 │3558 │
├──┼─────────────┼──────┤
│1986│1424 │ │
├──┼──────┬──────┼──────┤
│1987│272.29 │337.70 │1700 │
├──┼──────┼──────┼──────┤
│1988│261.32 │777.52 │480.54 │
├──┼──────┼──────┼──────┤
│1989│229.53 │104.67 │217.46 │
├──┼──────┼──────┼──────┤
│1990│128 │180 │386 │
├──┼──────┼──────┼──────┤
│1991│283 │186 │461 │
├──┼──────┼──────┼──────┤
│1992│217 │133 │302 │
├──┼──────┼──────┼──────┤
│1993│395 │217 │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