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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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土地分为国有、省有、县有和私人所有,莒县县政府设民政科管理土地。
1941年,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土地管理工作先后由县经济建设科和实业科管
理,主要职责是统计土地数量,征收耕地赋税,处理土地纠纷等。1955年由民政局管
理。1982年12月移交给农牧局,成立土地管理站,同时各公社设建设助理1人,兼管
用地。1983年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用地管理工作得到加强。1987年
10月,莒南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全县
建设用地依法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用地,严格用地审批手续,刹住滥占土地之风,国
家、集体、个人建房用地正式纳入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轨道。
1991年,全县25个乡(镇)均成立土地管理所,负责各乡(镇)的建设用地管理。到
1993年,全县土地管理系统共有职工9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