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经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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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鉴证清代,境内城乡经济往来多实行契约制。民国时期,经济合同一般由签
订双方按俗成规矩办理,如遇有纠纷,可由当地乡绅名士或官府调解裁决,无统一管
理措施和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有关经济合同由各业务部门自行管理。198
1年开始对县内的经济合同进行专门的鉴证管理,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主
要从事经济合同的检查、监督、调解与仲裁工作。
1981年,共鉴证农商合同426份,金额310多万元,履约率在80%以上。1982年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商商之间各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一起协商解决,保证合同的履行。到1988年,鉴证经济合
同5780份,合同总金额6400万元,履约率为98%。1993年,在统一经济合同文本,对
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员进行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农村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全县
25个乡(镇)和70%的村庄达到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全年共鉴证经济合同9433
份,金额9320万元,为当事人避免经济损失400多万元。
1985年开始,在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活动,每年度进行一次
。1993年,全县有54家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调解与仲裁新中国建立到1983年,经济合同纠纷主要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主持调
解解决。1983年12月,成立莒南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承办全县经济合同纠纷
的调解与仲裁工作。1985年共受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0起,争议金额1932万元,
其中调解处理18起,确认无效合同1起,查出违法合同1起。1987年冬,在大店、坪上
、板泉、相邸、洙边、文疃6个乡(镇)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庭。1988~1993年,全县共
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50起,经过调解处理75起,仲裁处理48起,确认无效合同27
起,结案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