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个体工商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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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官府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登记,发给牌照方准开业。民国时期,规定私营
工商企业应由当事人具呈请书向主管官署呈请,领取执照后方准开张营业,歇业后执
照缴回原处注销。民国初年,境内较大的私营工商业户496家,其中酒店28家,油坊
47家,药房19家,制作金银首饰的11家,从事木、铁器制造和烧窑等手工业的128家
,经营烟、酒、糕点、百货类的263家。
1941年,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莒南地域内的工商管理先后归滨海区工商
管理局莒沭支局和莒县支局管理。1946年4月,根据《山东省办理营业执照暂行章则
》,对境内的所有民营商号、摊贩办理营业执照,并缴纳执照费。
新中国建立后,莒南县对个体工商业实行登记管理,引导发展商业、服务业,取
缔居间商和金银匠人。1953年,私营工商户5671户,经营人员5857人,年经营额179
万元。是年,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组织力量查禁粮商粮贩,取缔饮食业户。
1954年9月,对全县254户棉布商令其停止营业。1955~1957年全县私营工商业社会主
义改造基本完成,通过改造的饮食业和纯商业户147户,代购代销点806个,共1848人
。1958-1960年,对个体工商业的管理有所放松。1961年开始,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普
查登记、监督检查、制止违法经营活动。1965年底,全县个体工商业户1728户,从业
人员2015人,资金20.8万元。
1966-1976年间,对个体经营管理过严,个体工商业户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经
营者极少。1978年后,个体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管理工作走上正规。1979年全县
共审批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业户1066户,从业人员1082人,资金7.3万元。1983年个
体工商户7635户,从业人员7851人,资金218.2万元。对个体工商业管理,一是实行
普查登记,取缔无证经营;二是加强思想、法制教育,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三是
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1983年9月,成立莒南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简称个体劳协),
16处公社成立个体劳协分会,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1984年,个
体工商业户全部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1984~1993年的10年间,个体和私营企业
已发展到14010户,从业人员43493人,注册资金3015万元。
1993年7月30日,中共莒南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全县个体私营经济工作会议,
对全县19家文明私营企业和53名模范个体工商业户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状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