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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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前者钱货两清,后者是交易双方通过银行转
帐结算。
1946—1949年,北海银行滨海直属支行驻莒南期间,曾办理过汇兑、票汇、支票
等结算业务。
1948年,北海银行莒南办事处开始对县外通汇。通汇点有滨海支行、鲁中南分行
、胶东分行、沙河办事处等。当时的异地结算方式有票汇、信汇两种,同城结算方式
有支票、存折两种。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发了《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结
算帐户,机关、团体等单位开立往来帐户。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都
要使用相应的结算方式,通过银行划拨结算。当时规定的结算方式,同城结算有结算
收支凭证、专用送款簿、转帐支票、现金支票;异地结算有汇兑(信、票汇)、委托收
款凭证、委托付款凭证。此外,还有代收外埠票据、进出口押汇。
1953年开始学习苏联的结算方式,莒南县人民银行作为华东区行、山东省分行的
重点联系行,首先试办了电汇、异地托收承付、特种帐户3种结算方式。
1955年全面推行苏联的8种结算方式。这8种结算方式包括异地结算4种:异地托
收承付、信用证、特种帐户、汇兑;同城结算4种:同城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
支票、计划结算。是年,莒南县人民银行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出售农副产品开办了非现
金结算(转帐)。
1957年2月,在县内试办电话汇款,因差错较多,于是年12月停办。
1958年,对县内托收承付取消承付期和延付滞纳金,实行单(据)到付款。1959年
,恢复县内托收承付结算的承付期和延付滞纳金。
1959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恢复和建立制度、整顿帐务时,重新确定了结算方
式。异地结算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采购帐户、委托收款;同城结算有同
城托收承付、同城托收无承付、委托付款、保付支票、支票、存折。
1973年,在县内推行限额支票结算方式。1978年将限额支票的使用范围扩大到省
内异地结算。
1982年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副产品由承包单位和个人出售,农村转
帐结算减少,现金结算增多。
1983年为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和商品流通渠道的需要,推行特种汇票结算方式。1
984年3月1日,恢复票汇结算方式。
1985年4月1日起,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系统,相互之间的异地结算采用代签移卡
办法。由于各专业银行清算不及时,后改为相互转汇。1986年8月1日,开办同城约期
支票贴现、再贴现。
1987年6月1日起,对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定额转帐支票与储蓄相结合的办法。这种
转帐支票可以用来缴纳农业税、归还贷款、转定期储蓄、提取现金等,方便农民。
198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原有结算方式进行改革,废止异地托收承付、
国内信用证、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保付支票和省内限额结算6种。新的结算方式
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6种。1990年4月1日
又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