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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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是一种古老的金融行业,在封建社会专门为个人提供抵押贷款,是一种高利盘剥
的信贷形式。典当业务,系借款人以实物作抵押,向当铺借钱,到期归还借款和利息
,赎回抵押品。解放前莒南地域典当业务量小,当铺一般都兼营工商业。如道口聚丰
当铺兼营酒店、杂货;裕生东当铺兼营药铺、油坊等。当品再好再新也不能当原价。
金银首饰一般当七八成,衣物、农家具等当五成,俗称“当半”。典当期限,一般分
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期满称为“满当”或“当死”,当铺就
有权将当物拍卖处理。清朝时政府颁发的当贴(相当于现时的营业执照)上规定月息二
分,实际执行中有的二分,有的三分。
自由借贷是向他人借现金或实物的一种信贷形式,分为无息、有息两种。无息一
般是亲戚、邻居、朋友之间互借;有息一般月息一分五到二分五,稍低于高利贷。自
由借贷又分为借钱还钱、借钱还粮、借粮还粮、借粗(粮)还细(粮)、典青苗、典房地
产等。
高利贷月息一般三分,有的四分。借款时需有人作保,以房地产作抵押。以10个
月为期,到期无力归还时,利上滚利,另换红贴(借据),延期10个月,到期再无力偿
还时以房地产作价相抵。解放前大店地主的“柜屋”(管理土地出租收租的机构)、十
字路的大商号及乡村财主一般都放高利贷,借以盘剥农民。东赤石沟财主张子玉,1
924年时还是一般富裕农民,有土地30亩,牛、驴各1头。1926年开始放高利贷,月息
4分,仅2年时间,通过放高利贷准农民土地700亩。到1935年,张子玉已成为拥有大
洋3万元、土地700多亩的大财主。与之相反,尹家钓鱼台农民尹圣兰,家有土地28亩
,1922年因给儿子办婚事,借高利贷300吊,月息4分,使用2年零8个月,利滚利本息
共776吊,尹无力偿还,28亩地全被准去还账,全家只好逃荒要饭。
解放后民间借贷1940年以前,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自行商定。1942年,莒南
县抗日民主政府根据省战工会制定的《山东省借贷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分半减息(
即年息超过一分五厘的减到一分五厘),同时还规定“债务人付息达原本1倍以上者,
停息还本;付息达原本2倍以上者,债务消灭”。1943年后,经过深入开展“减租减
息”运动,民间高利贷逐步被取消。1951年贯彻执行华东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十大政
策》后,民间正常借贷有所发展。1960年经济困难时期,农村高利贷又有抬头,后贯
彻中央“关于重点打击以经营高利贷为职业的高利贷者和月息超过一分五厘的视为高
利贷的指示”,高利贷很快被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