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辑 缉私与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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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走私、偷税严重,单靠工商、税务部门力不能及,因此,需发动机关、
部队、团体、群众共同缉私、查税。对缉私、查税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提成奖
励。新中国建立后,偷、漏税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织布户,把查验完税的布出售一
部分,将有查验戳的布头留下,缝在另一块布上,充作完税货物;有些收购商在集市
偏僻处设摊收购,逃缴税款;有的行商一票多运或以多报少;有的造假帐。通过密报
员举报(全县300多名密报员)和税务部门稽查,1951年查获偷、漏税462起,除补税外
,罚款1901.234万元(旧人民币),没收变价436.088万元(旧人民币),其中有两起漏
税案送交人民法院。1952年查获漏税案569起,漏税18130万元(旧人民币)。建国初,
迷信品货物税、印花税、临时商业税漏税面达50%。1962年开展打击投机商贩的活动
,对偷、漏税户进行补税、罚款。1990年5月3日,县税务稽查队接到一起人民来信,
反映某化工厂有偷税现象。稽查人员对该化工厂进行为期4天的检查,在记帐凭证背
面发现该厂与某公司有帐外经营7.5万公斤花生米的蛛丝马迹。于是顺藤摸瓜,历时
24天,稽查19个单位,走访7个乡镇,12个村庄,询问100多人次,查阅单据4290份,
取证128件,一举查出偷、漏税13户,补缴税款478000元(该案称五0三案件)。同年,
对粮食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29户,偷漏欠税额达1190000元。坊前乡一王姓砖
厂承包人,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缴税款,经稽查,追补税款12000元,罚款7000元。
该乡食品站某职工1990年后的两年中偷税23000元,除追补外,另罚款3000元。大店
镇重晶石粉厂承包人,两年隐瞒销售收入1.595亿元,经稽查,追缴漏税款264900元
。板泉镇经营三轮摩托车的个体户,声称是给安徽省摩托车厂代销的,销售量很小,
税由厂方负担。经周密稽查,在十公里外的邻县某处,找到了该户存放待售的车辆。
通过内查外调,查明从1990年至1991年8月,销售车辆1073台,追补差价税31327元。
1991年对6600户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业主进行专项检查,查出偷税734000元,漏税
30000元,国营、集体企业偷、漏税面达80%,个体工商业主达100%。主要手段是互
借银行帐户,隐瞒销售收入,设假帐或两本帐,以假开支扩大成本、费用等。
自1985年至1993年,在全县范围内,每年进行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1985—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统计表

表13-14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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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检查户数│查出有 │查出偷漏欠税额 │
│ │ │问题户数├────┬────┬────┤
│ │ │ │合计 │偷税 │漏税 │
├──┼────┼────┼────┼────┼────┤
│1985│370 │335 │1122000 │61700 │106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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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375 │330 │1064800 │6800 │105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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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340 │318 │1129150 │9650 │111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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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381 │354 │1483000 │158000 │13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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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246 │233 │1388000 │658000 │7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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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27 │160 │1710000 │1200000 │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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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249 │239 │1633600 │98000 │153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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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438 │411 │2049000 │845000 │120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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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37 │362 │5430000 │1060000 │43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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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663 │2742 │17141600│4229200 │129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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