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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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按买价5%征收,由买主负担。典当不税。以地换地的由村长和公证人议定价
格,立双契,税款由双方负担。因故丢失了契约,要同村长、农救会长及四邻商写草
契,在六个月内补税(只纳税额半数)。匿写契价,一经查出,除补足税额外,并处以
1倍的罚金。
1946年,按土地等级交税:一、二、三级土地每中亩40元(北海币,下同),四、
五、六级地每中亩50元,宅基地和七、八、九级地每中亩60元。河滩、新开垦的荒地
,按买价减半征收。民国以前已税契的要验契,更换契纸。已投税的红契,如私自涂
改、挖补,除将契纸注销另行补税外,并予以处罚。村有、族有的不动产,按规定照
纳契税。土地数超过原契在半亩以内的,准予免税换契,只缴契纸费,超过原契在半
亩以上的,其超过数另行税契。契约成立后,在半年之内缴纳契税,逾期不缴的,除
补税外,并处以应纳税款的50%的罚金。1950年,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
契税暂行条例》,买契税按买价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3%征收,赠与契税按现值价
格6%征收。
自1956年起,对农业生产合作社因公共需要购买的房屋免征。
1962年,制订的《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宅基地
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禁止买卖。至此,契税停止。
1991年,恢复征收。买卖按6%,典当按3%,赠与按3%征收,税款由承受方负
担,交换按6%征收,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