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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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自清朝末年,在莒南境内盐运线上,就有私人开设的盐槽子。1941年县政府下令
取消盐槽子,在路镇、大店、筵宾、塔巷设立4个盐业交易所,各所配备所长、司帐
员、司秤员、事务员各1名。盐商买卖多通过盐业交易所。买卖成交后,由交易所过
秤,发给运单,买方交3%、卖方交2%的税金。盐业交易所于1943年撤销。1951年,
盐税被定为统一税制后的税种。
货物税1941年开征。1948年取消大土布、小土布税,烧纸、锡箔、黄表纸、神香
、门神、灶王、冥票、冥洋、鞭炮从价征税50%。出入口货物税根据品目定。从解放
区向敌占区(日伪军占领区、国民党统治区)运销货物为出口,从敌占区向解放区运销
货物为入口。根据军需民用情况,把货物分为鼓励出入口、限制出入口,禁止出入口
3大类。出入口的货物中有免税的,有轻税的,有查税的,有禁出、禁入的。禁止出
口而入口免税的货物有:军用器材、中西药品、枪械机件、煤(汽)油、文化纸张、棉
线毯、雨衣、皮货、牧畜、花生、豆饼、棉花、洋纱、土纱、火柴、桐油、自行车及
其零件。如果能用禁止出口的货物,向敌占区换回枪支、弹药、药品、汽油、文化纸
张,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出口的货物和换回的货物都免税。
鼓励出口,限制入口的货物:蚕丝、茶叶、砖瓦、蜡烛、猪小肠、钟表、眼镜、
照相器材、罐头、糕点。这些货物出口的税率为5—10%,入口的税率为40—80%。
鼓励入口,限制出口的货物:皮硝、木材、乳猪、种子、羊毛、水泥。这些货物
入口税率为10%,出口税率为40—60%。
禁止入口,出口轻税或免税的货物:化妆品、迷信品、卷烟、汽水冷饮、儿童玩
具。
1950年1月,统一税制后,货物税有1136个品目,7月调整为358个,1953年修正
税制时简并为174个。莒南开征的品目有:土烟叶、鞭炮、化妆品、饴糖、毛制品(毡
帽、毡鞋、毡)、纯土布、土纱进口纱交织布、砖瓦、肥皂、植物油(豆油、花生油、
芝麻油)、粮食、原木、煤、焚化品、白酒(修正税制后,白酒划归商品流通税)。各
种货物的税率分别是:焚化品50%,化妆品45%,土烟叶40%,饴糖15%,土纱进口
纱交织布10%,纯土布9%,毛制品80%,化学胶10%,植物油12%,其他为2~8%。
1953年前后,对县内181户油坊、8户糖厂、1户卷烟厂采用了查定征收的办法,厂方
每月填报一次报表,交纳一次税款,每季度终清算。对烟叶、布、原木、化妆品、鞭
炮采用起运征收的办法,其中,皮毛、原木外出部分,向收购商征收,内销部分向皮
厂和木工铺征收。对已税货物,由税务部门发给证照。证照有3种:完税照,这是已
税货物持凭证运销的主要凭证;完税证,贴于已税货物的包装或容器上,其号码与完
税照必须相符;改装证,为已税货物改装的补助凭证。
该税种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营业税1942年开征。征收对象:布货业、杂货业、铁器业、铜器业、银器业、金
器业、京货业、挂货业、皮货业、药业、鲜鱼业、酱园业、粉坊业、染坊业、木工业
、鞋业、土产业、饭店业、照相业、修表业、纸烟业、土烟业、、苘麻业、猪肉业、
牛羊肉业、贩卖业。凡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户都要交纳营业税。每季度纯利润不足1万
元(北海币,下同)的免征,满1万元不满2万元的税率为5%,……5万元不满10万元的
为8.5%,……20万元不满30万元的为14%,……85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为30%,100
万元以上的为35%。对大道旁临时性卖馍馍、油饼、油条、花生、茶水、豆腐、熟猪
肉及修补鞋业、泥瓦匠业、小理发户、制硝户、织席、结蓑衣、编草鞋、编斗笠、竹
匠、制土玩具、卖火柴煤油的小摊(店)、说书的、打拳卖艺的免征。
1950年,实行新税制后,它成为工商税中的一个税种。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征收办法有3种:一是会计制度健全的户,经税务部门审定,采用自报查帐,以率
计征的办法;二是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户,采用自报公议,民主评定,以率计征的办法
;三是对小业户,采用评议委员会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评议委员会每区
设立1个,有区长、税务、工商、民政、武装部门的负责人及工商业户中的积极分子
组成,一季一评,月税月清。至1958年县内征收营业税的,共42个行业。

1958年营业税税率表

表13-4
┌──────┬──┬─────┬──┬──────┬──┐
│单位或行业 │税率│单位或行业│税率│单位或行业 │税率│
├──────┼──┼─────┼──┼──────┼──┤
│中国人民银行│2% │油坊 │2.5%│酱园 │3.5%│
├──────┼──┼─────┼──┼──────┼──┤
│保险公司 │2% │染坊 │2% │大车店 │5% │
├──────┼──┼─────┼──┼──────┼──┤
│百货公司 │2.5%│铁匠炉 │3% │汽、马车运输│2.5%│
├──────┼──┼─────┼──┼──────┼──┤
│粮食局 │2.5%│车行 │3.5%│缝纫 │2.5%│
├──────┼──┼─────┼──┼──────┼──┤
│邮政局 │2% │印刷业 │2.5%│糕点食品 │3.5%│
├──────┼──┼─────┼──┼──────┼──┤
│邮局代办业务│7% │海货业 │3% │布业 │2.5%│
├──────┼──┼─────┼──┼──────┼──┤
│新华书店 │2.5%│照相业 │3.5%│杂货业 │3.5%│
├──────┼──┼─────┼──┼──────┼──┤
│运输服务站 │2.5%│钟表业 │3.5%│加工收益 │5% │
├──────┼──┼─────┼──┼──────┼──┤
│煤矿商业 │2.5%│粮食 │2.5%│成衣局 │2.5%│
├──────┼──┼─────┼──┼──────┼──┤
│供销合作社 │2.5%│花生米 │2.5%│银楼业 │5.5%│
├──────┼──┼─────┼──┼──────┼──┤
│消费合作社 │2.5%│木器 │2.5%│文具 │2.5%│
├──────┼──┼─────┼──┼──────┼──┤
│药房 │2.5%│铁器 │2.5%│客店 │5% │
├──────┼──┼─────┼──┼──────┼──┤
│马戏团 │5% │饮食业 │3.5%│流动剧团 │5% │
├──────┼──┼─────┼──┼──────┼──┤
│酒厂 │3.5%│理发业 │3% │肉类商贩 │3% │
└──────┴──┴─────┴──┴──────┴──┘

摊贩牌照税1942年,开征烟酒牌照税,按等级征收,批发兼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售者
为一等,每月30元(北海币),设铺零售并在集市设摊出卖者为二等,每月20元,在家
零售者为三等,每月10元。设摊卖纸烟的,不分等级,每户每月10元。
1950年,实行新税制后,它成为工商业税中的一个税种。按摊贩资本多少,分等
评级,按级定税,发给摊贩牌照,税务部门按其牌照上的等级,按季征税。该税种于
1953年并入营业税。
临时商业税是对没有固定场所从事贩卖活动的商贩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开征,
以一次营业额满15元为起征点,整批货分次出售的合并计算。坐商到外埠经营本业以
外的货物,均于销货地点交纳临时商业税。1953年全县行商营业额为318450元,征收
税金25000元,外埠坐商营业额为757266元,征收税金45823元。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
税。
商品流通税1953年开征,税目有白酒、土烟叶等22个。白酒、黄酒税率为50%,
土烟叶40%,原木10%,皮货、羊毛20%,已征商品流通税的品目,不再征收货物税
、工商业税、印花税及其附加。纳税人按次或按期缴纳税金,逾期不缴的按月加收应
纳税金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凡私运、私销、私购应税商品和匿报数量税额,故意报低
价以及帐簿或凭证不符的均属违章,一经查出,酌情罚款。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始于1958年,由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
和临时商业税合并简化而成。该税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工农业产品税,另一部分
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业务税,其税率分别为3%、2.5%和5%。

工农业产品税目税率表

表13-5
┌─────┬──┬───┬───┬────┬──┬────┬──┐
│税目 │税率│税目 │税率 │税目 │税率│税目 │税率│
├─────┼──┼───┼───┼────┼──┼────┼──┤
│白酒 │60% │陶瓷器│15% │毛制品 │12% │纸 │10% │
├─────┼──┼───┼───┼────┼──┼────┼──┤
│代用品酿酒│20% │水产品│5% │皮货 │20% │饴糖 │27% │
├─────┼──┼───┼───┼────┼──┼────┼──┤
│粮食 │4% │水胶 │16% │酱园产品│2.5%│鞭炮 │35% │
├─────┼──┼───┼───┼────┼──┼────┼──┤
│糖果糕点 │10% │砖瓦 │11% │原木 │10% │金属制品│11% │
├─────┼──┼───┼───┼────┼──┼────┼──┤
│土烟叶 │40% │麦粉 │10% │煤 │7.5%│ │ │
├─────┼──┼───┼───┼────┼──┼────┼──┤
│肥皂 │12% │植物油│12.5% │电力 │5% │ │ │
└─────┴──┴───┴───┴────┴──┴────┴──┘

纳税办法:一是企业自算,自核,自缴,税务部门辅导,查帐,对国营企业和大集体
企业都采用这种办法。二是纳税人申报,民主评议,一季一评,月税月清,对个体营
业户、生产队办的小企业都采用这种办法。逾期不缴的,税务部门除限期追缴外,按
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工商所得税该税种原是工商业税中的一种,1958年改革税制时,成为单独税种,它是
当前的主要税种之一。除向国家交利润的国营企业外,凡是从事工商业经营有利润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有结余的,都是
工商所得税的纳税对象。对个体经济(小商、小贩、个体工业者、个体运输者、个体
艺匠)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的办法征收(见表6),对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的办法
征收(见表7),对供销合作社按利润的39%征收,对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
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见表8)。

个体经济所得税税率表
(十四级全额累进)

表13-6
┌──┬────────────────┬──┬──┬──────────────┬──┬──┬───────────────┬──┐
│级数│所得额级距 │税率│级数│所得税级距 │税率│级数│所得税级距 │税率│
│ │ │% │ │ │% │ │ │% │
├──┼────────────────┼──┼──┼──────────────┼──┼──┼───────────────┼──┤
│1 │全年所得额未满120元的 │7 │6 │全年所得额在360元未满420元的│20 │11 │全年所得额在840元未满960元的 │45 │
├──┼────────────────┼──┼──┼──────────────┼──┼──┼───────────────┼──┤
│2 │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上未满180元的│8 │7 │全年所得额在420元未满480元的│25 │12 │全年所得额在960元未满1140元的 │50 │
├──┼────────────────┼──┼──┼──────────────┼──┼──┼───────────────┼──┤
│3 │全年所得额在190元以上未满240元的│10 │8 │全年所得额在480元未满600元的│30 │13 │全年所得额在1140元未满1320元的│56 │
├──┼────────────────┼──┼──┼──────────────┼──┼──┼───────────────┼──┤
│4 │全年所得额在240元以上未满300元的│12 │9 │全年所得额在600元未满720元的│35 │14 │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 │62 │
├──┼────────────────┼──┼──┼──────────────┼──┼──┼───────────────┼──┤
│5 │全年所得额300元以上未满360元的 │15 │10 │全年所得额在720元未满840元的│40 │ │ │ │
└──┴────────────────┴──┴──┴──────────────┴──┴──┴───────────────┴──┘
注:计算公式: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款

合作商店所得税税率表
(九级超额累进)

表13-7
┌─┬─────────────────┬─┬───┬─┬─────────────────┬─┬───┐
│级│所得税级距 │税│速算扣│级│所得税级距 │税│速算扣│
│ │ │率│除数 │ │ │率│除数 │
│数│ │% │(元) │数│ │% │(元) │
├─┼─────────────────┼─┼───┼─┼─────────────────┼─┼───┤
│1 │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 │7 │0 │6 │全年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5000元部分 │45│507.5 │
├─┼─────────────────┼─┼───┼─┼─────────────────┼─┼───┤
│2 │全年所得额超过250元至500元的部分 │10│7.5 │7 │全年所得额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 │50│757.5 │
├─┼─────────────────┼─┼───┼─┼─────────────────┼─┼───┤
│3 │全年所得额超过500元至1000元的部分 │20│57.5 │8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55│1257.5│
├─┼─────────────────┼─┼───┼─┼─────────────────┼─┼───┤
│4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2000元的部分│30│157.5 │9 │全年所得额超过20000元部分 │60│2257.5│
├─┼─────────────────┼─┼───┼─┼─────────────────┼─┼───┤
│5 │全年所得额超过2000元至3000元的部分│40│357.5 │ │ │ │ │
└─┴─────────────────┴─┴───┴─┴─────────────────┴─┴───┘
注:计算公式: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缴税率款

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税率表
(八级超额累进)

表13-8
┌─┬────────────────┬─┬───┬─┬─────────────────┬─┬───┐
│级│所得额级距 │税│速算 │级│所得额级距 │税│速算 │
│ │ │率│扣除 │ │ │率│扣除 │
│数│ │% │数(元)│数│ │% │数(元)│
├─┼────────────────┼─┼───┼─┼─────────────────┼─┼───┤
│1 │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 │7 │0 │5 │全年所得额超过2500元至10000元部分 │35│294 │
├─┼────────────────┼─┼───┼─┼─────────────────┼─┼───┤
│2 │全年所得额超过300元至600元部分 │10│9 │6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40│794 │
├─┼────────────────┼─┼───┼─┼─────────────────┼─┼───┤
│3 │全年所得额超过600元至1000元部分 │20│69 │7 │全年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80000元部分│50│3794 │
├─┼────────────────┼─┼───┼─┼─────────────────┼─┼───┤
│4 │全年所得额超过1000元至2500元部分│30│169 │8 │全年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 │55│7794 │
└─┴────────────────┴─┴───┴─┴─────────────────┴─┴───┘

工商税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时,由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的一部分(经营屠宰业
务的商业单位应纳部分)合并而成,是主要税种之一。它是对一切工业生产、交通运
输、农产品采购、服务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从事工业生产的按照产品销售和
加工收入计收;从事交通运输、邮政电讯的,按经营业务收入计征;从事农产品采购
的,按产品的收购额计征;从事商业经营的,按商业零售收入计征;从事服务业的,
按业务收入计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采用自报、查帐的方法计征。自1983年10月1
日起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企业应纳的零售环节工商税,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代扣
代缴单位,当月代扣的税款于次月五日前入库。全县代扣代缴单位有:白酒厂、陶瓷
厂、塑料厂、皮鞋厂、服装厂、印刷厂、链条厂、皮件厂、工业局供销公司、第二工
业局供销公司、制药厂、百货公司、烟酒公司、五金公司、五金二店、蔬菜公司、水
产公司、副食品加工厂、果品公司、土产公司、棉麻公司、各公社基层供销社、烟草
公司、新华书店、自来水公司、物资系统。个体商贩向批发单位进货时,须持税务机
关核发的个(集)体户“二进货登记簿”。财务健全,按帐纳税的户,持税务机关证明
,进货时不扣税。商业零售工商税的税率,原为3%,自1993年6月起,调为5%。茶
叶是征产品税的税目之一,由于莒南县南茶北调一直处于实验阶段,故前几年都给予
免税照顾,自1992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税率为15%。
屠宰税1918年,民国政府开征。1941年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征收牛、猪、
羊屠宰税。牛每头100元(北海币下同),猪每头30元,羊每只20元。1949年,改按从
价征收:牛每头按15斤牛肉价,骡马每匹按10斤骡马肉价,驴每头按8斤驴肉价,猪
每头按3斤猪肉价,羊每只按1斤羊肉价。1950年后,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以10%的
税率计征。农民自养自食的不征,对回民三大节日宰食的牛、羊免税,从腊月十六日
至春节,对农民自养、自售的免征,机关、学校、团体、国营企业自宰自食的免征,
军事系统自食的牲肉免征,如出售,按15%的税率从价征收。1963年以后,经批准的
屠宰户销售猪、羊肉时,按销售总值征收8%的屠宰税、7%的所得税,社员销售自养
羊的生肉(禁止个人屠宰猪)时,按销售总值征收8%的屠宰税、10%的集市交易税。
1979年后,改按从价6%征收。对私宰、私售者,除追补税款外,处以应纳税款三倍
以下罚金。自1989年12月始,对个体屠宰实行按月定税,定税后发给定税本,一本只
限一桌一刀一秤。1991年7月,县政府规定,对国营食品部门和个体屠宰户,实行“
三统一”管理,即食品部门对生猪统一收购、统一宰杀、统一批发。不准个体户收购
、宰杀。个体屠户到食品站批发零售。食品站批发猪肉时,代扣3.5%的零售营业税
,税务部门每月终按销售总额再对屠宰户征收1%的所得税。农民自养的猪,宰杀上
市销售时,凭村委会证明,每头征4元的屠宰税。
印花税民国政府1930年开征印花税。莒南县政府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
一税。印花税以购花贴花的方式缴纳税款。贴花,分按比例贴花和按件定额贴花两种
。按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二、千分之二;按件定额贴花分为贰分
、伍分、壹角、伍角。免贴印花的有:车票、船票、飞机票,土改后发的土地证,催
索欠款式核对数目的抄单,农业社与企业订立的合同或契约,各种已贴印花的副本式
抄件。1988年10月恢复印花税,它只对13类凭证征收。征收办法是:纳税人按规定办
法自行计算,自行购买,自行粘贴,自行在票面上注销。它为有价证券,丢失不补,
票面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
文化娱乐税前身为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税率10—20,由消费者负担,
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1953年修正税制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旅馆、冷食、筵
席、舞场税收并入营业税内,保留电影、戏剧等娱乐部分,改征文化娱乐税。凡从事
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的单位或个人,都是文化娱乐税
的纳税人。不满两万人口的城镇及农村为戊级,电影的税率为5%,其它为2%。一百
万以下至两万人口的城市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电影的税率为10—35%,其它娱
乐税为4—10%。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军属或者为筹募教育资金、救济资金而举办
的义务演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小型文化娱乐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组织,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可以减税或免税。莒南县自1957年开征,1966年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开征。以车船为课征对象。车辆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
类,自行车全年一次征收。其他车按季定额征收。税额常有调整,1961年,自行车全
年3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季8元,另收工本费,完税后,发给牌照。军政机关和学校的
公用车辆、农民自用车辆以及消防车、垃圾车免税。自1962年始,不论干部、农民凡
自用自行车一律征收。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工商企业应纳的车船使用牌
照税并在工商税内征收,仍保留对个人自行车征收。1979年1月,车辆管理由工商部
门移交给公安部门。

莒南县1962—1964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统计表

表13-9
┌────────┬─────────┬─────────┬─────────┐
│年份课税数量名称│1962年 │1963年 │1964年 │
│ ├──┬───┬──┼──┬───┬──┼──┬───┬──┤
│ │课税│税额 │免税│课税│税额 │免税│课税│税额 │免税│
│ │数量│ │数量│数量│ │数量│数量│ │数量│
│ │(辆)│(元) │(元)│(辆)│(元) │(元)│(辆)│(元) │(元)│
├────────┼──┼───┼──┼──┼───┼──┼──┼───┼──┤
│自行车 │1569│4707 │527 │1863│5556 │1652│3128│9189 │889 │
├────────┼──┼───┼──┼──┼───┼──┼──┼───┼──┤
│地排车 │165 │410 │6 │614 │1624 │- │585 │1735 │14 │
├────────┼──┼───┼──┼──┼───┼──┼──┼───┼──┤
│货车 │123 │14570 │5 │80 │11519 │- │97 │13180 │- │
├────────┼──┼───┼──┼──┼───┼──┼──┼───┼──┤
│畜力车 │43 │516 │2 │41 │492 │- │37 │444 │- │
├────────┼──┼───┼──┼──┼───┼──┼──┼───┼──┤
│合计 │1900│20203 │540 │2598│19191 │1652│3847│24548 │903 │
└────────┴──┴───┴──┴──┴───┴──┴──┴───┴──┘

牲畜交易税1941年税率为5%,由买方负担。建国后,税率仍为5%。买卖成交后,由
买方自行报税,不报或以多报少,一经查出,处应纳税款1~5倍的罚金。1966年,对
农村社队购买牲畜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虽有该税种,但个人买卖无几,以后年年收
入甚微。1982年后,集市成交量增加,税收数额相应增加。为堵塞漏税空隙,从198
8年6月起,凡由经纪人报税的,按实征税额的1%提成。

莒南县1951—1954年牲畜交易税统计表
表13-10
┌───────┬────────┬────────┬────────┬────────┐
│收税情况年份品│1951年 │1952年 │1953年 │1954年 │
│名 ├───┬────┼───┬────┼───┬────┼───┬────┤
│ │成交量│实征税额│成交量│实征税额│成交量│实征税额│成交量│实征税额│
│ │(头) │(元) │(头) │(元) │(头) │(元) │(头) │(元) │
├───────┼───┼────┼───┼────┼───┼────┼───┼────┤
│猪 │15300 │56794 │31237 │29276 │38634 │23447 │- │- │
├───────┼───┼────┼───┼────┼───┼────┼───┼────┤
│羊 │528 │1496 │1354 │3690 │2968 │7894 │- │- │
├───────┼───┼────┼───┼────┼───┼────┼───┼────┤
│牛 │10714 │43960 │9287 │41246 │ │43572 │10379 │23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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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7 │256 │27 │1177 │9 │546 │40 │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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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 │16099 │47890 │13164 │33914 │18705 │34732 │12083 │13224 │
├───────┼───┼────┼───┼────┼───┼────┼───┼────┤
│骡 │110 │8104 │106 │8601 │48 │2680 │87 │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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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8500 │ │117904 │ │112871 │ │37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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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交易税 1962年8月开征,1966年停征。应税的物品有:家畜、家禽、肉类、干鲜
果、土特产品、旧钟表、旧自行车。1962年家畜、牲肉、干鲜果、土特产品、旧钟表
、旧自行车的税率为10%。1963年,干鲜果、土特产品和除猪肉、羊肉外的其它牲肉
及家畜的税率调为5%。农民在农村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暂不征。15斤以下的
仔猪,12斤以下的绵羊羔和8斤以下的山羊羔免征。对野生的禽肉和腌制的生菜免征

建筑税 1983年开征。凡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由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
造投资,都应缴纳建筑税。国家计划内安排的项目,税率为10%,超过计划部分为2
0%,没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为30%。1991年更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根据建设性质分别调为0%、5%、10%、20%、30%。按照规定,纳税人先交
款后施工。
城建税 1985年开征。凡纳税人在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城建
税。纳税人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县城、镇的为1%。截止1993年末共征收784万
元。
房产税 1987年开征。在县城和镇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一年征收一次,年初头三
个月内入库。计税办法:房产原值扣除30%后余值的1.2%。
土地使用税1988年开征。征收范围:县城、镇内的企业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
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自有自用的土地。县城中心为一等土地,每平方
米按0.25元计征;县城中心以外的四边和镇住地的土地为二等,每平方米按0.2元计
征;乡免征。使用税每年缴纳一次,先由企业申报,画出土地所在地平面图,送交税
务部门审核。税款于年初头3个月先入库。
奖金税 1985年开征。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先税后
奖。免征界限:每人每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所发奖金又不足四个月标准工资的
免征。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发奖金不超过四个月平均工资的免征,超过
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
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对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和获国家创造发明奖
、合理化建议奖及原料、燃料奖的免征。
增值税1983年开征。当时共对12种产品征收。自1987年1月1日起,增加了化学纤
维、纺织品、服装、地毯、搪瓷制品、玻璃保温容器、药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
电子产品、机器机械、钢坯、钢材13大类。
教育附加1986年7月开征。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
缴纳上述三税总额的1%征收。对经营茶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截止1993年末,
共征收2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