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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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1949年,它是由田赋、公粮、公草合并而成的。1941年,县政府沿旧制按田地钱
粮银征收田赋、公粮(1斤粮带3斤柴草)。1943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土地清查丈量,
按土地肥瘠,划分等级,折成标准亩(中亩),一标准亩,常年产量为150斤。户人均
产量不足100斤的免征,101斤为起征点,实行累进征收,税率依次为1%—35%,10
01斤以上的提高累进度,最高到45%。1948年,废除累进征收办法,改按以中亩(标
准亩)为单位征收,每中亩每年粮食30斤,柴草90斤。在家的人口,每人扣除7分地免
征;现役军人、脱产的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革命烈士同在家人口一样,每人扣除
7分地免征;荣誉军人和具有5年以上军龄的复员军人,额外再多扣除5分地免征。从
事农业生产耕种的牧畜,每头牲畜每年减征15斤。贫困的军、工、烈属及生产确有困
难的鳏、寡、孤、独户,经村民大会讨论,报经区公所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因遭
受严重自然灾害,每中亩地收获量不足45斤的,酌情减征或免征。
1952年,进行“查田定产”,逐块地丈量,逐块地定产,核实全县计税土地面积
,评定出常年产量。是年,由按亩征收,改按以常年总产量计征。每一农业人口从常
年总产量中扣除100斤免征,其余按15%的税率计征,额外加征正税15%的地方附加
。1958年,折合标准粮,以小米、大豆、玉米等3种主粮的比例,按中等质量的牌价
,折合为标准粮价,每公斤定为0.2元,交纳时,原粮以级论价。折成标准粮,即以
粮食交纳,以货币结算。随着粮食价格的调整,标准粮价也相应作了调整,每公斤1
961年0.232元,1967年0.254元,1979年0.3元,1985年0.4元,1987年0.414元,
1993年0.604元。
全县计税土地面积,1949年1069285亩,1957年1946774亩,1960年1908963亩,
1975年1186346亩,1983年1168717亩,1993年1154945亩。交纳形式随着农业生产方
式的变化而变化:1941—1955年以农户为单位交纳;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后,则
以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为单位交纳;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实行户
交纳、户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