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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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县政府设财政科,区公所设财政助理员。到1949年底,实行统筹统支的
管理体制,县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专署,一切开支依照供给标准,由县政府编制预算方
案,从专署领取。
1950年,实行“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除地方附加外,一切财政收
入都纳入国家预算,各项支出由中央逐级下拨,收支两条线,财政收入同支出不发生
直接联系。1951年,由中央统一管理改为中央、大区、省三级管理。县列为省级财政
,县的文化教育事业费、抚恤费、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等,由省下拨,月终报帐
结算。各项附加收入、契税收入、罚没收入均属县收入。
1953年,县财政预算正式建立,实行“收入分类分成”的管理体制。收入分为固
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种。固定收入有屠宰税、交易税、契税、印
花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2
5%,工商所得税55%,工商业税65%。调剂收入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每年
的预算收入指标和支出指标由专署核实,如果固定收入大于核实的支出指标时,多余
部分上缴;如果支出标准大于固定收入,不足部分用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补足,仍不足
,再用调剂收入补充,如再不足,则由上级拨款补助。
1956年,财政科改为财政局。1958年,实行“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以收定
支,五年不变”的体制。就是收支项目和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五年不变,多收可多支
,少收则少支。划归莒南的固定收入有:县办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入
;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有:国营商业利润20%,货物税20%,工商所得税55%,农业
税26%。
1959—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工
商各税和县管理的企业收入全归县财政预算收入。总额分成比例由地区财政局确定,
收入数和支出数核实后,多收部分和地区分成,少收部分自求平衡。莒南县历年的分
成比例是:1959年25%,1960年44%,1961年、1962年45%,1963年、1964年37%,
1965年、1966年40%,1967—1970年74%。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每年
,地区财政局对县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数额进行核实,收入大于支出的数额如数上缴
,支出大于收入的数额,地区按差额给予补助,超收或支出后的结余,归县使用,如
果短收或超支,由县自负。1974年和1975年实行“定收定支,固定留成,超收分成”
的体制。超收分成比例定为70%。1976年和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
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收支挂钩是按核定的支出总额,占收入总额的百分比,作
为总额分成比例。
1978年和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体制。这种体制的
基本内容是核实的收入和支出挂钩。进行总额分成,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实际收入
增长的部分进行分成。1980年和198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即中
央和地方分灶吃饭。收入分固定收入和定额补助收入两部分。属于县财政固定收入的
有:县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等。属于县财政预算
支出的有:县办企业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城市维护费、农林水
气象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抚恤、社会救济费等。1982—1985年,
实行“收入固定,总额分成”的体制,莒南的总额分成比例是50%。
1986—1989年,实行“核实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1986年,临沂地区对收支
基数和分成比例进行调整:收入基数为1626.8万元,留成95%,上缴5%,地区补助
139.6万元,补助额每年递增5%。1990—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收入全留,定额
补助,逐年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
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1986年以前实行统收统支。1986年25处乡(镇)均建立
财政所,乡(镇)财政预算建立,至1993年实行“核定收支,收入上缴,超收分成,减
收自负,支出总额包干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不变”的体
制。1993年,全县财政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98人。1987—1993年连续7年实现财政收支
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