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类 地质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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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左兴钦
副 局 长 杨飞杜富芝赵永春
党组书记 左兴钦

[左兴钦简介] 左兴钦, 男, 汉族,文疃镇左家沟村人。1948年4月出生,
1967年7月毕业于临沂师范学校。 1967年7月在文疃公社任教。1980年2月至1984
年6月任文疃公社文疃管理区副书记、 书记。1984年6月至1990年3月任涝坡乡党
委副书记、 乡长。1 990年3月至1993年6月先后任涝坡乡党委书记、洙边乡党委
书记。1993年7月任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局长。1994年1月任县土地矿产管理局副局
长。1997年9月任县地质矿产局局长。
左兴钦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地矿行政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概况] 1994年1月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并入县土地管理局,称县土地矿产管理
局。19 97年9月单独设立县地质矿产局,为县政府职能部门,主要从事全县矿产
资源行政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到1998年底,局内设办公室、稽征所、监察
科、 矿产开发站、地质综合管理所、矿管科等6个科室。工作人员29人,其中行
政编制7人。1994—1 998年连续5年被评为“全市地矿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地矿法制宣传教育] 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坚持面向各级领导、面向采矿权人、面向群众,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
标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宣传矿法知识。采取印发宣传材料、赠送矿产资源法律
法规书籍、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学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
性。 5年来共出动宣传车70余辆次,制作过街标语300余条,印制宣传材料1.5万
余份,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法制意识、忧患意识,提
高矿业人员依法办矿、节约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矿业秩序治理整顿] 根据国发[1995]33号、鲁政发[1996]10号文件的要
求,在全县依法加强了对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成立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办事机构,
加强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的组织领导,对整顿重点、方法、步骤等提出了明确要
求,保证了治理整顿工作的贯彻落实。结合《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的宣
传纪念活动,宣传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增强
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坚持标本兼治,防患未然。明确责任,实行目标责任
制, 严肃法纪,确保矿业秩序长治久安。5年来全县共查处各类矿业违法案件10
起,其中处理越界开采案件3起,无证非法采矿案件7起。责成13家拖缴、欠缴、
拒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补缴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为符合办矿条件的11家采矿
企业办理了登记手续。

[监督管理] 坚持开展对矿山企业的年度执法检查。5年来,组织人员深入矿
山企业, 通过听、看、查、评等方法对全县150个矿山企业的资源利用、生产管
理、依法办矿、“三率”(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石贫化率)指标的落实进
行了全面考评,评出合格矿山125个,基本合格矿山23个,不合格的2个。对在检
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制定改进措施,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矿山企业分别
作出了限期改正的处理。全县的矿山企业依法办矿意识和有偿开采意识普遍增强,
促进了矿业行为的规范化。
依法搞好采矿权管理。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办事程序,做到材料齐
全、现场查看、定点划界、严格把关、不断改进服务态度。1994—1998年共办理
集体矿山企业6个,报省地矿厅审核批准1个。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组织矿业法人学习有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法律法规,提高缴费自觉性。工作
中坚持依法行政,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征收工作。对不听劝告,无视事实和法
律法规,拒缴甚至抗缴资源补偿费的矿山企业坚持依法查处。加强各种票证的使
用管理,严格征收手续和缴库手续及财务纪律。同时,统计报表质量也明显提高。

[矿业开发服务] 加强对外宣传和联系,争取勘探项目,引进勘探队伍。有6
个勘查单位到县境内从事黄金、金红石、地下水等项目的勘探工作,为开矿办矿
创造条件。加大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力度,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多方面为矿山企
业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积极为政府决策及有关部门提供依据。

(崔磊)
审稿人 左兴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