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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类 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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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董家森 副 局 长 路洪亭 王文献 张树杰 党组书记 董家森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 路洪亭(兼) 副 主 任 冯兆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 主 任 王文献(兼) 副 主 任 鲁守清 庄乾松 1994年—1999年1月历任领导班子成员 局 长 周子禄 (1993.12—1996.7) 朱合新 (1996.7—1998.1) 副 局 长 朱合新 (1995.6—1996.7) 党组书记 周子禄 (1994.1—1996.7) 朱合新 (1996.7—1998.1)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 周子禄 (兼)(1993.12—1995.6) 朱合新 (兼)(1995.6—1996.7) 副 主 任 董家森 (兼)(1993.12—1998.6) [董家森简介] 董家森,男,汉族,相邸镇寺前村人,1955年1月生,1973年8 月入伍 ,中共党员,1978年4 月退伍,1982年2月任坊前公社党委组织干事,1983年3月后先后任县委组织部办 事员 、 秘书、干部干事,1988年5月任县劳动局副局长,1993年12月任县委组织部副 部长 ,1996年7月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1998年6月任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兼人 事局 局长、党组书记。 在组织部任职期间,圆满完成了所分管的工作任务。在人事局任职期间,严 格控 编控员,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实施公务员素质工程,开展做“人民满意公务员” 活动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以高层次人才为重点的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取得 进展 ;加强了人事部门自身建设,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是中共莒南县第十一次党代 会代 表、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路洪亭简介] 路洪亭,男,汉族,陡山乡前高柱村人,1950年6月生,大专 文化, 1968年2月入伍, 197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2月在38军112师335团当战 士; 1969年5月在北京军区机要学校学习;1971年5月后在北京军区机要局、技术侦察 局先 后任机要员、参谋;1978年10月在县计委任科员;1980年10月在县人事局任科员; 1 986年9月在县人事局任副局长; 1996年7月兼编办主任;1998年1月至6月主持人 事局 工作。 任编委办公室主任期间,组织制定了莒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使机 构编 制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严格把关,严禁随意增设机构,严格控编控员,防 止机 构编制再度膨胀,为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主持工作期间,对干部、 对 工作严格要求,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是中共莒南县第八届、十届、十一届纪委 委员 ,莒南县第六届政协委员。 [王文献简介] 王文献,男,汉族,1949年5月出生,陡山乡狮子口村人,大 专文化 , 中共党员。1968年8月至1969年5月任民办教师。1969年5月至1972年12月在县 百货 公司先后任营业员、主管会计。1972年12月至1975年3月任县体委会计。1975年3 月在 农业学大寨工作队。1979年12月至1982年2月任县知青办会计。1982年2月至1985 年2先 后任县劳动局科员、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1985年2月至1996年7月先后在县人事 局任科员、 副局长。1996年7月兼任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主任。 在人事局主要分管工资福利、退休干部工作。完成了1985年和1993年全国第 二次 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的干部退休政策,关心老干部政治生活待 遇, 努力解决老干部的“两费”问题。自兼任机关事业保险处主任以来,在既无周转 金又 无垫底金的艰难情况下, 完成了全县养老金统筹的启动工作。3年来,做到投保 率、 收缴率和拨付率三个百分之百,按时足额地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人员发放 退离 休费。 [朱合新简介] 朱合新,男,汉族,厉家寨乡山底村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 197 5年2月至1980年11月,先后参加县委工作队,在沂蒙化肥厂任政工科干事、车间 主任 。1980年12月至1987年10月先后在县工业局、县经委、县委企工部任干事、科长。 1 987年11月至1989年11月,在县工业局先后任纪检书记、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主 持工 作)。1989年12月,任县二轻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1993年7月任板泉镇党委书 记。 1995年6月任人事局副局长(正科级)、党组副书记。1996年7月任县人事局局长、 党组 书记。1998年1月任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工业系统工作期间, 3次被县委、县政府记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优 秀管 理工作者”称号,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优秀企业厂长、经理”称号。在板 泉任 职期间,带领全镇人民,修通拓宽了东西、南北两条主街道,改造了镇容镇貌。 搬迁 了占地25亩的集贸市场,建起了莒南柳编集团总公司;发展了东西、南北公路干 线两 侧长达10华里的路域经济带; 改造救活了5处镇办企业。在人事局任职期间,加 强了 领导班子建设,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全局各 项工 作在全市均占上游水平,特别是保险工作,从零起步,实现了投保率、收缴率、 拨付 率三个百分之百。是中共莒南县第十届县委委员,莒南县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概况] 人事局为正科级行政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协助县委、县政府做好 干部管 理工作,负责股级以下干部 (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和公、检、法的干部由县委 组织 部直接管理) 的考核、任免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转干部接收安置、 吸收 录用干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考核管理、人才交流以 及行 政干部的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1993年机关机构改革 时定 编24人(含编委办) ,1998年底实有19人。下设办公室(1996年6月设)、干部调配 科、 科学技术干部科、工资福利科、技术工人考核办公室 (1995年设与工资福利科合 署)、 奖惩科、退休干部管理科、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办公室(1997年4月设)等8个股级办 事机 构。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 1996年7月升格为正科级事业单位,同时退 休干 部管理科划归该处。 1997年4月增设财务科、业务科。职能是收缴机关、事业单 位养 老保险金,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转入、转出易地调入、 调 出人员的养老金等。定编8人,1998年底实有7人。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副科级事业单位。 原称“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 1993年 9月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人才政策,把人 才发 展规划引入竞争机制,运用市场调节手段创造人才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良好环 境,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智力交流服务,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使用,以充分 发挥 各类人才的作用。定编3人,1998年底实有2人。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2年12月升格为正科级单位。1993年12月机关机 构改 革后与人事局合署办公。 [干部队伍管理] 1940年底至1976年底净增国家干部(含公办教师,下同)4782 人,平 均每年净增133人。1976年底至1993年底净增国家干部8378人,平均每年净增491 人。 1993年12月至1998年底净增国家干部7327人,平均每年净增1465人。 (一)国家干部来源 1. 吸收录用。1994年,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146人;1995年,招收16名1994 年毕 业的电大自费毕业生,并办理转干手续;1996年,为10名在乡镇担任副书记、副 乡镇 长及党委委员职务并满3年以上的聘用制干部,吸收为国家干部;为463名民办教 师转 为公办教师;经市人事局批准录用市人事局举办的1993级和1994级临沂行政干校 79名 莒南毕业生为国家干部;1998年,经省人事局批准破格录用县地毯集团总经理杜 德友 为国家干部;1998年,经省人事局批准破格录用温水泉企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李 洪伟 为国家干部;经市人事局审批为798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5年来共吸收录用 国家 干部1514人。 1994—1998年干部队伍结构情况 ┏━━━━━━━━━━┯━━━━┯━━━━┯━━━━┯━━━━┯━━━━┓ ┃年份 │ 1994 │ 1995 │1996 │1997 │1998 ┃ ┠──────────┼────┼────┼────┼────┼────┨ ┃干部总数 │14007 │ 14261 │16442 │18388 │19687 ┃ ┠────┬─────┼────┼────┼────┼────┼────┨ ┃ │女性 │3468 │ 3824 │ 4064 │ 4836 │5639 ┃ ┃ ├─────┼────┼────┼────┼────┼────┨ ┃ │国家干部 │10534 │11446 │15163 │17964 │18783 ┃ ┃其中 ├─────┼────┼────┼────┼────┼────┨ ┃ │中小、学 │4686 │5304 │6167 │ 6517 │7517 ┃ ┃ │校教师 │ │ │ │ │ ┃ ┃ ├─────┼────┼────┼────┼────┼────┨ ┃ │从非国家 │3473 │2815 │ 1279 │ 424 │904 ┃ ┃ │干部中选聘│ │ │ │ │ ┃ ┠────┼─────┼────┼────┼────┼────┼────┨ ┃ │ 大学以上 │3933 │ 4461 │5583 │ 6658 │7871 ┃ ┃ ├─────┼────┼────┼────┼────┼────┨ ┃ │ 中专 │6389 │6210 │ 6792 │6978 │7886 ┃ ┃文化结构├─────┼────┼────┼────┼────┼────┨ ┃ │ 高中 │1863 │1920 │2157 │2693 │2037 ┃ ┃ ├─────┼────┼────┼────┼────┼────┨ ┃ │ 初中以下 │1822 │1670 │1910 │2059 │1893 ┃ ┠────┼─────┼────┼────┼────┼────┼────┨ ┃ │25岁以下 │2241 │ 2393 │ │ │ ┃ ┃ ├─────┼────┼────┤4624 │ 4889 │5355 ┃ ┃ │26—30岁 │2315 │ 2185 │ │ │ ┃ ┃ ├─────┼────┼────┼────┼────┼────┨ ┃ │31—35岁 │2125 │2105 │2879 │ 3349 │ 3365 ┃ ┃年龄结构├─────┼────┼────┼────┼────┼────┨ ┃ │36—40岁 │2313 │2231 │ │ 2681 │ 2575 ┃ ┃ ├─────┼────┼────┤ 4724 ├────┼────┨ ┃ │41—45岁 │ 1701 │ 1796 │ │ 3055 │ 3361 ┃ ┃ ├─────┼────┼────┼────┼────┼────┨ ┃ │46—50岁 │ 1514 │ 1697 │ │ 1939 │2224 ┃ ┃ ├─────┼────┼────┤ 3176 ├────┼────┨ ┃ │51—54岁 │ 1077 │1072 │ │ 1383 │1711 ┃ ┃ ├─────┼────┼────┼────┼────┼────┨ ┃ │55—59岁 │714 │ 777 │1039 │1392 │ 1096 ┃ ┃ ├─────┼────┼────┼────┼────┼────┨ ┃ │60岁以上 │ 7 │ 5 │ │ │ ┃ ┠────┼─────┼────┼────┼────┼────┼────┨ ┃ │共产党员 │6697 │6648 │7796 │8336 │ 8124 ┃ ┃ ├─────┼────┼────┼────┼────┼────┨ ┃ │共青团员 │2101 │ 1861 │ 1862 │ 2004 │ 3072 ┃ ┃政治情况├─────┼────┼────┼────┼────┼────┨ ┃ │民主党派 │ │ │ │ │ ┃ ┃ ├─────┼────┼────┼────┼────┼────┨ ┃ │无党派 │ 5209 │5752 │6784 │8048 │8491 ┃ ┠────┼─────┴────┴────┴────┴────┴────┨ ┃ │ 非国家干部中选聘人数,年与年之间数字相差很大,其原因,有 ┃ ┃说明 │些企、事业单位,把从工人中聘用干部没统计在干部中。 ┃ ┃ │ ┃ ┗━━━━┷━━━━━━━━━━━━━━━━━━━━━━━━━━━━━━┛ 2.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82年前,由人事局(科)办理接收分配手续。1983年 起由 教育局办理。见习期为一年,期满转正定级后交人事局管理。从1997年起又交回 人事 局办理。 5年来,县教委和人事局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5082人。其中,高等 院校 毕业的2359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2723人。分配去教育系统各类学校2131人。 3.军队转业干部接收与安置。5年内共接收71人,其中团职11人,营职33人, 连 排职14人, 技术干部13人。 1994年接收安置6人, 1995年18人,1996年15人, 1997年 11人,1998年21人。安置去向,多去机关和事业单位,少部分安置到效益较稳定 的企 业单位。 (二)机构编制管理 1993年12月底县委公布了县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县、 乡党政总编制 1600人 (不含公、检、法、司、人民武装,下同)。其中县级编制750人,占总编制的47%, 2 5个乡镇编制850人,占总编制的53%,县级编制中党群机关编制160人,设12个工 作部 门; 县政府编制533人,设27个工作部门;县人大常委会编制22人;县政协编制 15人 ;暂留机动编制名额20人。 1994年着手落实编制方案。除政法系统超编外,县、乡党政群实有人数都在 编制 以内。 1993—1997年县、乡党政群及政法编制实施情况 ┏━━━━━━━━━━━┯━━━━┯━━━━┯━━━━┯━━━━┯━━━━┓ ┃年份 │ 1993 │ 1994 │1995 │996 │1997 ┃ ┠───────────┼────┼────┼────┼────┼────┨ ┃上级给编 │1600 │1629 │1765 │1739 │1743 ┃ ┠──────┬────┼────┼────┼────┼────┼────┨ ┃ │编制人数│ 750 │ 779 │810 │784 │788 ┃ ┃ ├────┼────┼────┼────┼────┼────┨ ┃ │实有人数│1077 │766 │768 │738 │775 ┃ ┃ 县党政群 ├────┼────┼────┼────┼────┼────┨ ┃ │ 余 │327 │ │ │ │ ┃ ┃ ├────┼────┼────┼────┼────┼────┨ ┃ │ 缺 │ │ 13 │ 42 │ 46 │ 13 ┃ ┠──────┼────┼────┼────┼────┼────┼────┨ ┃ │编制人数│ 850 │ 850 │ 955 │ 955 │ 955 ┃ ┃ ├────┼────┼────┼────┼────┼────┨ ┃ │实有人数│1110 │854 │ 903 │ 810 │ 827 ┃ ┃乡(镇)党政群├────┼────┼────┼────┼────┼────┨ ┃ │ 余 │ 260 │ 4 │ │ │ ┃ ┃ ├────┼────┼────┼────┼────┼────┨ ┃ │ 缺 │ │ │ 32 │ 145 │128 ┃ ┠──────┼────┼────┼────┼────┼────┼────┨ ┃ │编制人数│ │ 537 │ 545 │ 545 │552 ┃ ┃ ├────┼────┼────┼────┼────┼────┨ ┃政法 │实有人数│ │ 626 │ 707 │ 765 │789 ┃ ┃ ├────┼────┼────┼────┼────┼────┨ ┃ │ 余 │ │ 89 │ 162 │ 220 │ 237 ┃ ┗━━━━━━┷━━━━┷━━━━┷━━━━┷━━━━┷━━━━┷━━━━┛ 说明:上年编制方案下年执行。 (三)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6年11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 过渡的 范围:一是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且在干部岗位上的行政在编人员;二是县委县政府 任命的 非国家干部身份的行政在编人员;三是乡镇机关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聘 用制的 行政在编人员。上述人员经过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过渡为国家公务员。 党群机关人员过渡为机关工作者,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大、政协 和具有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莒南县从1994年起,按《国家公务员 考核暂 行规定》实施考核。对公务员的考核,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优秀、称 职、不 称职三个等次。考核两年不称职的公务员作辞退处理。行政系统1996年参加考核 的公务 员1328人, 评为优秀的占14.7%;1997年参加考核的公务员1339人,评为优秀的 占14.1%。 党群系统1996年参加考核的机关工作者590人,评为优秀的占14.2%;1997年参加 考核的 601人, 评为优秀的占14.8%。两年考核称职率均占100%。据1998年8月统计,党 群和国家 行政机关应配科级领导职数229人,实配228人;应配非领导职数120人,实配106 人。考 试录用和调进(主要是安置军转干部)党政群系统43人。离、退休和流出党政群系 统的公 务员139人。 (四)调配 对跨省市、 跨地区的干部,严格掌握“把紧入口,放开出口”的原则,5年 内从地区 外调入33人, 调出197人。县内调配主要流向是企业单位。机关缺编,需要充实 人员,县 委、县政府严格把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发布简章,组 织报名, 笔试、 面试、政审等程序方可调入。5年内因机关缺编由企业、事业单位共调入 机关134 人。其中1994年调入党政群机关34人,调入检察院21人,调入法庭32人;1996年 从全县 党政群机关、 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教育系统文科教师中选调20人加强110 报警台 和指挥中心工作。1997年春在实施公务员制度工作中,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 经过严 密的选调手段从全县各系统选调公务员27人。 企业干部调事业单位工作,从严把关,编委会直接研究到人。同意调入的由 编委办 公室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调入。 (五)奖励和惩戒 1993年末机关机构改革,撤销了“岗位责任制考评委员会”和设在人事局的 办公室。 考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奖励仍执行1985年鲁政发[1985]69 号文件 《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规定的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 或者奖 金、 升级、升职、通令嘉奖6种。奖励表彰“两个文明建设先进单位”,1994年 为42个; 1995年为45个;1996年为47个;1998年为36个。给予个人记三等功的共51人。 对违纪失职人员的处理区别轻重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8种处分。5年来,共处分 国家工 作人员61人, 其中警告6人,记过8人,记大过21人,降级6人,撤职10人,开除 留察2人, 开除公职8人。 从违纪分类看,多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少数是经济、道德败坏 等问题。 1998年9月后执行省人事厅、 监察厅《关于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行政处分的种类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 撤职、 开除”6种。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1年,撤职处分满两年 后,由本 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解除意见,原批准机关批准形成决定,存入本人档案。 (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管理 1994年撤销了经济专业、 统计专业、会计专业等3个职务初级评审委员会。 保留卫生 技术、农业技术、工程技术、新闻专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县委党校教师、中 学教师、 小学教师、出版、图书等10个初级评审委员会 (档案、文博、播音、体育教练、 公证、律 师等专业有地区代评),在县政府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工作。  1993年,在企业单位实行技术职务评、聘分开。1998年,在事业单位实行 技术职 务评、聘分开的试点工作。  从1996年开始,执行行政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评审技术职称。  5年来, 经县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6013人,向上推 荐高级职 务273人,中级职务2049人。加原有的,共计实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8544人。其 中高级330 人,中级4158人,初级14056人。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 ┃技术级别 │ 合计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单位类别 │ │ │ │ ┃ ┠──────┼────┼────┼────┼────┨ ┃合计 │18544 │ 330 │4158 │14056 ┃ ┠──┬───┼────┼────┼────┼────┨ ┃ │ 全民 │13465 │ 320 │ 3743 │ 9402 ┃ ┃事业├───┼────┼────┼────┼────┨ ┃ │ 集体 │ │ │ │ ┃ ┠──┼───┼────┼────┼────┼────┨ ┃ │全民 │2209 │ 8 │ 247 │ 1954 ┃ ┃企业├───┼────┼────┼────┼────┨ ┃ │集体 │1192 │ 2 │ 125 │ 1065 ┃ ┠──┴───┼────┼────┼────┼────┨ ┃乡(镇)企业 │483 │ │ 8 │ 475 ┃ ┠──────┼────┼────┼────┼────┨ ┃民办教师 │1195 │ │ 35 │ 1160 ┃ ┗━━━━━━┷━━━━┷━━━━┷━━━━┷━━━━┛   对聘任的专业技术干部,每年从德、 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确认是否称职,能否续聘、晋升或降职、解聘。  5年来依托各大专院校离职学习的干部80人, 函授2344人,刊授484人,自 学获大专学历 的192人。 以上参加学习的共3100人,其中获大专学历的1592人,在职参加学习 的1508人。除 此外,离职参加各院校专业培训的768人,参加县党校培训的333人。参加各系统 自办培训班 学习的51096人(多来自农民学员)。 (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 成立“莒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办公室”。办公室为股级事业单位, 与工资福利 科合署。办公室成立后,根据考核范围、考核内容和申报条件,对机关事业单位 中1995年4月 13日前非经政府人事部门考核取得的技术等级,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合格的发给 省人事厅统一 印制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并从1996年10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待遇。  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分两批进行。 首批考核从1995年5月开始报名, 到1996年考核结束。签发技术等级岗位证 书时间为1996年 9月30日。 合格并领取了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509人。其中高级工164人,中级工 199人,初级工 146人。参加复核的57人,其中高级工5人,中级工20人,初级工32人。  第二批报名考核的237人,考核合格并领取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218人。其 中高级工121人, 中级工51人,初级工46人。发证时间为1997年9月30日。  (八)人才交流  5年来,为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110人,其中国外专家13人;为县内企 业之间调节人才 151人。 解决专业人才用非所学65人。安置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26人。为自 学成才经上级批 准破格录用为国家干部16人。 5年来审批办理聘用制干部5500人。审批办理聘用制干部续聘手续2400人。 聘用制干部仍坚 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经人事部门批准签定“聘用制干部合同书”。 聘用期3年,期 满如工作需要, 可以续聘,但连续聘用不得超过3期。聘用期间户口不转,不吃 商品粮,不收回责 任田,享受同级干部待遇,卸任或解聘回原岗位后,取消干部待遇。 [工资] 从1993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废除以职务工资为 主体的结构工资制, 改为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事业单位建立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工资制 度。  (一)职务工资的晋升 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连续两年(依次顺延)考核成绩为称职 (合格)以上,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职务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 不称职(不合格) 的从考核称职(合格) 时重新计算。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 资、初期工资、 学徒期工资、熟练期工资) 执行期满或正式确定工资档次起,在连续两年考核称 职(合格)后的10 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其中三年制的学徒工,其学徒期满定级的当年及前一 年考核为合格的, 可在本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当年10月1日以后定级的, 正常晋升工资 档次增加的工资,从定级的下月起执行。  1995年10月起晋升职务工资档次12837人, 月增资额291168元,人均月增资 22.68元。其中执 行机关工资标准的4015人,月增资57677人,人均月增资14.37元;执行事业工资 标准的8822人, 月增资233491元,人均月增资26.47元。1996年10月起,晋升职务工资档次624人, 月增资11670元, 人均月增资18.70元。 1997年10月起, 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14279人, 月增资 349206人,人均月增资 24.46元。因财政经费紧张,增资部分从1999年1月发给。 (二)级别工资的晋升  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首次确定级别后, 自1993年10月1日 至1997年9月30日, 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并达到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规定的 《级别确定表》 上一级别工作年限的,可晋升一个级别,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晋 升级别从晋升 的下月起执行。 晋升级别并相应提高级别工资的人员,1995年为502人,月增资 9476元,人均月 增资18.87元;1996年为585人,月增资10086元,人均月增资17.24元;1997年为 271人,月增资 5012元,人均月增资18.27元。  ②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或连续五年为称 职以上, 且达不到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工作人员, 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从下一年1月起 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已晋升过此类级别的,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 1994—1996年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274人。  ③机关工作人员中,现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对应级别而又符合规定晋升级 别条件的, 从1997年10月1日起, 按照本职务对应最高级别与下一个级别的工资额增加一个 级别工资而级别 不变动。  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可按管 理权限,在年 度考核的基础上,按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规定的《级别确定表》确定级别, 并执行相应的 级别工资。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  机关工作人员自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凡是年度考核连续为称职及其以 上而又没有晋 升过级别的,可自1998年1月1日晋升一个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全县有 1745人晋升了级 别工资。  (三)晋升职务人员的工资调整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1994年12月下达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 晋升后确定工资 的规定》 。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升职务后,原级别 低于所任职务最 低级别的,晋升到所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已在所 任职务对应级别 以内,未达到规定升级考核年限的,级别不变。原职务工资低于所任职务工资标 准最低档的,进 入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高于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就近 就高套入所任职 务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自1993年工资改革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晋升职务并晋升 级别的,不再执 行鲁人薪(1995)1号文件规定。 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晋升职务后,原职务工资低于所任职务 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进入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所任职务工作标准以内的,就近 就高套入所任职务 工资标准。其中同一级职员等级中副职晋升正职的管理人员,原职务工资额与所 任职务标准相同的, 可提高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机关技术工人按规定晋升技术等级后,按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低于晋升后岗位工资最低档的进入最低档;原岗位 工资已在所任岗位 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工资标准。并按照晋升后的技术等级执行 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 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 按照规定晋升技术等级后,原技术等级工资低于新技 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 进入新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技术等级工资已在新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 的,就近就高套入新技 术等级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职务(技术等级)晋升后确定的工资待遇,从职务(技术等级)晋升的 下 月起执行。 根据规定,全县每年为职务晋升人员调整工资人数分别为:1995年1962人, 其中行政 150人,事业1812人;1996年655人,其中行政149人,事业506人;1997年1069人 (含聘用制干部)。  (四)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 1993年10月1日后转业的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 [1995]19号文件和省人事厅、劳动厅、省军区政治部“贯彻《国务院、中央军 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 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规定。  到机关工作的,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 工资80%的数 额就近套入机 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 (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个档次,低于半个档差 的套入下一 个档次)。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 部分不予保留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 超过机关对应职 务的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其级 别工资、 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等均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职 务工资按照到 机关工作的同条件军转干部基本工资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 资四项之和)70%的数 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员职务工资标准。 到 企业单位工作的 ,其工资按照本人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就 近向上套入所在单 位的工资标准。  (五)退役的义务兵、志愿兵的工资待遇  1994年度及以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义务兵和志愿兵, 执行省人事厅1995年3月22日电话通知,按照本人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工资标准。  (六)大中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国务院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工资,转正定级工资 待遇都 作了新的规定。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发给见习期工资; 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可直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在尚 未聘任之前, 发给相应的初级工资。见习期、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分别为:  ①分配到机关单位工作的,见习期、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的每月170元, 高中、中专 毕业的180元, 大专毕业的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的205元,获双学士学位的本科 毕业生,研究生 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220元,硕士毕业生240元,博士毕业生270元。  省人事厅、 财政厅鲁人薪[1997]14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起,以上 毕业生见习期、 试用期工资分别每月各提高20元。 莒南县决定从1999年1月起执行,以前的暂不 补发。  以上毕业生见习期、试用期满后定级工资为:初中毕业生职务工资定办事 员一档,级 别工资15级;高中、中专毕业生职务工资定办事员二档,级别工资15级;大专毕 业生职务工 资定科员一档,级别工资14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职务工资定科员二档,级别工资 13级;获双 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职务工资定科 员4档,级 别工资13级;硕士毕业生职务工资定副主任科员三档,级别工资12级;博士毕业 生职务工 资定主任科员二档,级别工资11级。 ②分配事业单位工作的,见习期、试用期工资与分配机关单位的相同 (但工 资数含40元津贴)。 学习、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的管理人员定六级职员一档;高中、 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 人员定技术员一档,管理人员定六级职员一档;大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技术 员二档,管理人 员定六级职员二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助教二档,管理人员定五级 职员二档,获双 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含六年制以上本科)专 业技术人员定助教三 档,管理人员定五级职员三档;硕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助教四档,管理人员定 五级职员四档 ;博士学位专业技术人定讲师三档,管理人员定四级职员四档。 (七)浮动工资 1983年3月份起,在部分系统基层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含乡管科技工 作的副书记、副乡镇长),实行在原来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1993年工 资制度改革后 改浮动一档职务工资),作为岗位津贴。浮动工资在8年内离开该浮动工资单位的, 取消这一级 浮动工资。连续工作8年,自满8年的下一个月起,将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之 后如仍符合享 受一级岗位津贴范围和条件,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岗位津贴。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 影响。到1993 年底全县有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在县城及以下各类技术 中学的专业教师 和设在城镇外的麻疯病医院的636人,实行浮动工资。其中连续工作满8年,经人 事部门批准,将 浮动的岗位津贴转为固定工资的295人。 1994—1998年,麻疯病医院享受浮动一档职务工资的增加到51人。其中由浮 动工资转为 固定工资的27人。  根据省人事厅、卫生厅鲁人薪[1997]11号文件规定,对在结核病防治所 工作的40名 工作人员自1997年1月起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 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委员会、 财政厅鲁人薪 [1996]20号文件规定,对在农村乡镇、村(不含县政府驻地城区)中、小学、幼 儿园和成人学 校中任教的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自1995年12月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 基础向 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但受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期未满保留公职的人员,受党纪、 政纪处 分期未满或受处分时间不满一年的人员;无故旷工,拒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 改正的人员 ;群众意见较大,经组织认定表现不好的人员不享受浮动工资。全县共有4326名 教师享受浮动工资。  截至1998年底, 全县共有5038人享受浮动工资。其中连续工作8年由浮动 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又继续浮动工资的322人(含1993年底以前的295人)。  [津贴补贴] 新工资制度实行以后,按原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仍继续执行。  (一) 岗位补贴(考勤费)自1985年1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年终 考勤情况, 一次性发给60元考勤费。 从1992年11月起, 每人每月增加20元,按月发放。自 1994年1月起 每月又增加20元。 (二)职务补贴,除继续执行原规定按月发给的职务补贴外,根据省市人事工 作会议精神, 自1996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月增发第三次职务补贴。其标准为: 副厅级130元, 处级115元,副处级105元,正科级95元,副科级85元,科员77元,办事员70元; 教授130元, 副教授110元, 讲师95元,助讲77元,技术员70元;高级工80元,中级工70元, 初级工65元, 普通工人起发给个人。 (三)误餐补贴。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指示,县委、县政府决定,自1997年 4月1日起,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误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四)地方福利补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薪[1997]16号文件规定, 将机关事业 单位现行津贴、补贴进行简化归并。合并后统一称为地方福利补贴。其标准每人 每月125元。 根据市人事局、 财政局、临政人薪字[1998]6号文件通知,莒南县机关事业单 位合并的 津贴补贴项目为:①交通补贴10元;②洗理费男15元,女17元;③粮价补贴5元; ④误餐补贴60元; ⑤岗位补贴20元。  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 (五)其他行业岗位(工种)津贴、补贴。  ①教龄、护龄津贴。执行1985年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规定。对普通中、 小学、 中等专业、教师进修等学校的公办教师和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 接护理病人、 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助产士、主管护师、护士长等实行教 龄,护龄津贴。 其标准: 教、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 元;满15年 不满的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10元。  ②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 1993年底以前每人每日1元。1994年后继续实 行。 ③公安安全干警特殊岗位津贴。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鲁财文字[1997]49 号文规定, 对公安、安全部门行政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和公安、安全部门所属的看守所、行政 拘留所、 妇女教养所事业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实行特殊岗位津贴。 其标准每人每天3元。自 1997年10月 1日起执行。  ④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薪[1995]27号文件规 定,对人民警 察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警衔津贴。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为:二级警员64元, 一级警员68元, 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 一级警督95元, 三级警监100元, 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 元。 ⑤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仍按1993年底以前每人每日8角发给。根据 省人事厅、财政厅、 高级人民法院鲁人薪[1998] 4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提高到每人每 日2.2元。  ⑥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仍按1993年底以前每人每日8角发给。 根据省人事厅、 财政厅、 人民检察院鲁人薪[1998]5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提高到每 人每日2.2元。 ⑦司法行政干警岗位津贴。仍执行1993年底以前规定。乡镇司法助理员每人 每日6角;司法局 干警每人每日5角。  ⑧政法委人员岗位津贴。根据地区人事局、财政局、临政人薪字[1993] 4号文件 规定,对政法委人员实行津贴,每人每日7角。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⑨监察、 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鲁薪[1993]2号 文件规定, 对县及县以下监察、纪检机关直接外出办案人员,从1992年7月1日起实行办案补 贴。每人每日8角。  ⑩乡镇专职武装干部岗位补贴。仍执行1993年底以前规定,每人每月15元。  11信访工作补贴。仍执行原规定,每人每月15元。1994年5月1日改为每 人每月30元。 12农业税收人员征收津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薪[1994]15号文件 规定,自1994 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各级财政部门直接从事农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 占有税、契税)征收工 作人员农税征收津贴。每人每月60元。  1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 1993年底以前实行审计外勤工作补贴,每人每 日1元。 根据省人事厅、 财政厅、审计厅鲁人薪[1998]3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 起, 对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发给工作补贴。 其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日1元提高 到2元。  14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计生委鲁人 薪[1996] 17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对县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调整岗位津贴。每 人每月由15元 提高到30元。 15环境监测津贴。自1983年起实行环境监测津贴。1992年1月起,调整为 室内工作每 人每月21元,野外工作每人每月26元。 [福利待遇] ①福利费掌管使用。自1995年1月起,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 福字[1994]3号 文件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暂按每人每月 8元提取,年终由 财政部门直接拨到各单位,由各单位掌管使用。除此外,县财政局每年拨给人事 局福利费1万元, 由人事局掌管使用。主要用于看望年节住院病人和公用福利事项。  ②抚恤待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牺牲和亡故后,亡 者的父母、 妻、夫、子女、16周岁以下的兄、妹及扶养已故的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长大而 现在需要依靠 其生活的其他亲属,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仍执行1986年民政部、财政部规 定,即批准为 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工资;病 故的为本人生前 10个月工资。  机关自1994年7月起, 事业单位自1994年11月起取消1986年“最高数额不 得超过3000元” 的规定。  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95年以行1993年1月标准。在供养的直系亲属中, 1937年7月6日以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配偶 和无 其他子女的父、母,非农业人口的,分别每人每月补助75元、73元、70元和65元; 农业 人口的分别每人每月补助60元、58元、55元和50元。有其他子女的父、母及其他 亲属, 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60元;农业人口的45元。授予烈士称号人员的遗属或 孤独单身 的遗属,只享受有“其他子女的父母及其他直系亲属”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 10元。夫妇双 方参加工作,一方牺牲或病故后,如另一方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其基础工资、 职务工资之和在 208元以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或企业职工的,其职务工资、岗位技 术等级工资、岗位 工资或技能工资在225元以下的, 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按规定享受 补助总额不受死者 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1996年11月起,执行省政府〔1996〕 福字1号文件,提高 了补助标准, 平均每户提高20元。至1998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遗属801 户,1201人,每人 每月平均补助80元。 企业单位的干部自1990年4月后,转由劳动部门按《劳动保险条例》办理。 [假期制度] ①休假。 除执行国家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制和“五一” 、 “十一”、“年节”、 “春节” 每年7天休假外,自1972年开始,机关实行星期日休息。1994年3月5日 起,改行大星期休假日, 即每隔一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第二周的星期日为休息日。自1995年5月1 日起,执行人事部人 薪发〔1995〕 32号文件,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星期六 和星期日两天为休息日。 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他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需要在国家规定的休 假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采用轮班休息的办法,保证照常工作。各乡镇大部分 工作人员直接联系农 民群众,大量工作在农村,整日休息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是自行调整工作和休息 时间。 ②探亲假。仍执行1981年3月的规定,连续工龄满1年的工人、职员同父、母、 配偶都不住 在一起,而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 天。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 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 期20天。假期内 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 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 ③产假。女工作人员生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 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莒南县 为鼓励计划生育, 对生第一胎又报名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其 产假可延长到5个月。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15天至30天 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工资照发。  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 期间的待遇, 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 女职工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待遇按照计划生育规定处理。  ④病假待遇。党政机关和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仍执行1981年4月6 日国务院国发 〔1981〕52号文件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两个月,从第三 个月起,工 作年限不满10年的, 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超过六 个月的,从 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 上的,发给本 人工资的80%;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发给本人工资的90%; 1949年9月底以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行署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 参加革命工作的县 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工作人员, 在病假期工资照发。以上各类工作人员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 部门授予的劳 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 区人民政府和国 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 自1982年6月起,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自1983年3 月起,建 国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养老保险] 应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含教师)干部职工,1998年末 共18435人 , 已全部参加养老保险。从1996年7月起,对按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 的机关、 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拨付离、退休费。至1998年末,离退休人员达2609人。 每月拨付离、 退休费163万元。到1998年末,养老保险金累计积累金额2470万元。  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标准:1994年底以前只收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当 时的标准是, 1993年底以前, 按照其参加工作时间,每人每年缴纳324元。其中所在单位承担 300元,个 人承担24元。1994年1月后按本人工资总额(含各种补贴,下同)的20%缴纳。其中 单位承担18%, 个人承担2%。 国家干部和固定工人,从1995年1月起缴纳。至1996年6月,按本人工资总 额的2%缴纳,由个人承担。自1996年7月起,收干部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1.5%, 其中所在单位承担 19.5%,个人承担2%。离、退休人员也从1996年7月起,由所在单位缴纳离、退休 金总额的19.5%,个人 不承担养老保险金。 [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国家干部职工离休、退休仍执行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 岁,到年龄的, 除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继续留用外,不需本人申请,到时组织决定办理手续。 工龄计算到离、 退休时的年龄。  ①离休。1994年3人办理离休,1995年1人。仍执行工资照发,政治待遇不 变,生活待 遇略为从优的政策。 对1937年7月6日以前、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 1943年1月至 1945年9月2日三个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除发原工资外,每年分别加发 两个月、一个半 月、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为生活补助。至1998年底共为2018名建国前参加革命 工作的干部办了 离休。尚健在的1287人。 ②退休。1993年底以前有1364名国家干部退休(不含退休后改离休) 。5年来 又有944名 干部退休。至1998年底尚有健在的退休干部2140人。  ③离、退休干部的有关待遇。仍执行1993年前的办法,易地安置的发给搬 迁路费。 办手续后由原工作单位发给300元安家费。 不住公房的,原单位发给4500元建房 补助费。 在职干部调整工资、福利待遇时,同时享受在职干部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医疗费与 在职干部略为从优。对一部份经济效益不好,发不足离休费的企业离休干部,从 1997年4月起, 转入劳动部门养老保险统筹列支离休费。  ④护理费。 1996年9月之前,只对因身体瘫痪等病因的离休干部和因工致 残退休 人员享受护理费。之后,根据上级规定抗日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也享受 护理费待遇。 发放护理费的标准, 1998年底以前每人每月79元。从1999年1月起,执行上级规 定的每人每月 发109元。 至此, 共有604名离休干部享受护理费待遇,占实有离休干部总数的 46.9%。 [干部退职] 不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国家干部,经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办 理退职手续。 1978年6月以前干部退职,根据工作年限长短,发给一次性退职金(1955年12月前 发生产补助粮) 或退职补助金。 之后,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干部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 本人标准工资 40%的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按此规定退职的干部只有4人,都在80年代 初期。其生 活费标准,1983年8月后,根据上级规定,最低保证数26元。1989年1月改按45元, 此后,1992 年12月根据地区人事局指示增长15元; 根据鲁人退〔1996〕2号文规定,从1995 年10月起又增长15 元。 鲁人退〔1997〕91号文规定,从1997年7月起增发20元,从10月起月增发15 元,并增发合并津 贴2元,共增发37元,莒南县决定从1999年1月起执行。至此,此类退职干部每月 生活费为112元。 国发[1978]104号文件之前,办理退职的国家干部共1684人(此数不包括1950年 以前民政部门办理的)。 在落实干部政策中有118人由退职改办离休或退休。 1965年和1982年两次有284人属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退职, 1957年底以前 参加工作, 符合民政救济条件办理了民政救济。 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每人原标准工资40%的 救济费。 本人的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 这部分退职干部至1998年底健在的110 人,占原批准 数的38.7%。  对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退职,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不符合民政救济条 件的退职干部办理了“生活困难补助” 手续。自1985年5月起按月由原工作单位 发给补助。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发20元,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发15元。 1986年5月执行鲁组 [1986]4号文时, 把1959年、1960年退职的干部也列入鲁劳管字09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从1994年6 月起,根 据鲁人退[1994] 2号文规定,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由每月20元提到50元;建国 后参加工作 的由每月15元提到40元。 1996年根据鲁人退[1996]2号文规定,从1995年10月 起,建国前 参加工作的由每月50元提到65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由每月40元提到55元。1997 年鲁人退 [1997] 91号文规定,从1997年7月起每月增发20元,从10月起再增发15元,莒 南县决定从19 99年1月执行。至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1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 人每月发90元。  1981年根据鲁组[1981] 553号文件规定,对1957年、1958年退职,1945 年9月2日前参 加工作的符合退职当时的退休规定的改为退休。不符合退休规定的,从批准之日 起,由原 工作单位每人每月发26元生活费,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至1986年贯彻执行鲁组 [1986] 4号文时,并入4号文规定的范围。  1986年5月,执行鲁组[1986]4号文规定,对1957年、1958年退职,连续 工龄 满3年的,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35元; 解放 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发20元,均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发15元。 从1989年1 月起,执行鲁老[1989] 6号文规定,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一律提到45 元。从1995年10月起, 执行鲁人退[1995] 3号文规定,抗日时期参加工作的由45元提到75元;解放战 争时期参加工 作的提到5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由15元提到40元。1996年执行鲁人退[1996] 2号文规定, 从1995年10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5元。1997年鲁人退[1997]91号文规定,从1997 年7月起,每人 每月增发20元,从1997年10月起每人每月增发15元,莒南县从1999年1月起执行。 至此,此类退 职干部, 属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1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 的每人每月发100元; 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发90元。 从1988年8月起执行临沂干审会议意见。对1956年底 以前退职干部, 属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7年以上的由原工作单 位每人每月发35元; 3年以上不满7年的发20元; 属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7年以上的每 人每月发25元; 3年以上不满7年的发15元。 从批准时执行。1996年执行鲁人退[1996]2号文规 定,从1995年10月起, 每人每月增发15元。1997年鲁人退[1997]91号文规定,从1997年10月起每人每 月增发15元。 莒南县决定从1999年1月起执行。 至此,此类退职干部分别每人每月由35元、20 元、25元、15元 提高到65元、50元、55元、45元。 根据调查,以上各类退职干部至1998年底健在的约 有800人左右。 ( 孙家玉) 审稿人 董家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