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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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制度 1953年成立莒南县公费医疗实施管理委员会。1954年全民所有制行
政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公费医疗,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后下拨。是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
人员共3523人。
1964年,对全县公费医疗执行情况做全面检查,结果是,1962年药费超支67614
元,1963年超支30000元。1965年县卫生科制定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中西药品使用范
围及规定》,规定医生开处方时一般情况西药一次不得超过3天量,中药初诊一次不
得超过3剂,人参、鹿茸等40余种滋补药品自费。1978年,为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
制度,控制药费超支现象,县卫生局设专人负责公费医疗。
1987年12月24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
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规定”中除对“建档立卡,核人发证”,“定点就医
”,“自费取药,审核报销”,“严格药品管理,明确报销范围”等问题做了严格规
定外,还新制定了“分档定额管理,超支各级负担”的办法,即除对老红军药费实报
实销和危、重、急病人特殊对待外,其余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均区别情况,每年医疗费
定额分别为30元至120元不等,超支部分个人承担40%至5%不等。具体规定是,工龄
1—10年的医疗费定额30元,超额部分个人承担40%;工龄11—20年的医疗费定额40
元,超额部分个人承担30%;工龄21—30年的医疗费定额50元,超出部分个人承担2
0%;工龄30年以上的医疗费定额60元,超额部分个人承担10%;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残废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费定额分别为100元、120元和75元,超额部分个人承
担5%。
1992年起,实行公费医疗保健基金制度,由享受单位从福利费中每人提取15元,
县财政按人均20元拨付保健基金会,主要用于超支后财政应负担部分的支出。
合作医疗 1969年,大店区前惠子坡大队和许口区杜家汀河大队首先在县内进
行合作医疗试点,随后各区普遍推广。凡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大队卫生室改称合作
医疗卫生室。合作医疗资金由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和社员三方负担,卫生室统一管理
经费,根据具体情况,对到卫生室就诊的社员实行药费全免和部分免收。有的合作医
疗室实行公社和大队两级管理,经费一部分留大队,供社员在卫生室治病时用,一部
分缴公社医院,供社员到公社医院就医和病人转上级医院时使用。合作医疗是在当时
农村经济力量达不到全民公费医疗的情况下,农民互济互助的一种形式,初步解决了
农民就医的困难。1974年,全县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有771个,占全县大队总数的83
.26%。1977年,全县有农村合作医疗卫生室840个,其中实行社队两级管理的占94%
。1979年,实行合作医疗的大队逐渐减少,至1988年,全县只有两个村实行合作医疗
,至1993年,全县村庄都不再实行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