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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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县前,无官方的婚姻管理制度,按封建习俗,男婚女嫁,由族长、家长主婚,对童
养媳、近亲结婚、结婚年龄无限制。1941年,莒南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即贯彻《
中华苏维埃婚姻法》,禁止纳妾等封建的婚姻习俗。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莒南县成立婚姻法检查执行
委员会,区、村也建立相应的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婚姻法》,揭露封建婚姻习
俗的弊端,并对违犯《婚姻法》者依法处理。随着《婚姻法》的贯彻,新的婚姻制度
逐步确立。据1951年和1952年的统计,两年中,自由结婚的有1000余对,约占结婚总
数的36%,纳妾、童养媳的现象基本杜绝。1951年,有132名寡妇改嫁。
1981年,执行修改后的新《婚姻法》。1987年起,经过3年时间,全县基本上完
成清理违法婚姻工作。1990年全县各乡镇开展婚姻系列化服务。1993年5月莒南县在
临沂地区率先成立县级婚姻服务中心,开展婚姻介绍、婚前教育和礼品、照像、摄像
等服务项目,提倡婚事俭办、喜事新办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结婚登记 新中国成立前,不需履行官方的登记手续,只有民间的传统礼仪性的仪
式。《婚姻法》实施后登记手续逐步完善。结婚前必须进行登记,结婚登记由乡(镇
)一级政府部门办理。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各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信,经乡(镇)派出所核实年龄后,到登记处履行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登记后,男
女双方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离婚登记 离婚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审查确实是双方自愿,准予离婚,
发给离婚证件。如果只是一方坚持离婚,或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
达不成协议的,则转人民法院处理。
复婚登记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需进行复婚登记。经审查符合
复婚条件,登记机关把原来的离婚证件收回,再发给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