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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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1957年县内开始提倡晚婚晚育,70年代后期晚婚已比较普遍。
1982年5月17日,《中共莒南县委、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
行规定》中规定:按法定初婚年龄推迟3年,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登记结婚的
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为晚育。农民晚育的,由所在村队给予适当奖
励。国家干部、职工晚婚者,婚假(国家规定3天)增加10天;晚婚者生育一胎后领取
《独生子女优待证》的,产假5个月。1990年3月5日,中共莒南县委、县政府规定:
国家干部职工晚婚的婚假(3天)增加14天;晚育的,产假(90天)增加60天。以上增加
的假期可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政治、经济待遇与在岗人员一样对待。
1993年,全县晚婚率99.5%,晚育率99.7%,晚婚晚育已在全县普及。
优生优育1949年抽查,全县新生儿死亡率40%。1952年,县卫生院妇幼保健室宣
传推广新法接生,培训乡村接生员70名。1953年成立县妇幼保健站,依靠县、乡、村
各级妇联组织,采取会议、接生员训练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普及推广新法接生
。1955年培训新法接生员456人,新法接生率60%。1956年,全县禁止旧接生婆接生。
1989年,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25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设立优生优育咨询门
诊,开展婚前查体、优生咨询、不育症诊疗和健康查体业务。至1993年底,接受优生
优育咨询服务的8万多人,赠送优生优育读物33700册,在15000名自愿婚检的未婚青
年中,有100多人因病推迟婚期。
1973年,县妇幼保健站开展儿童健康查体业务。1976年后对全县儿童每年一次健
康普查,适时预防接种,对儿童常见病边查边治。1979年后,注重独生子女健康普查
,1982年免费查体7960人次。1976-1993年,儿童查体累计531680人次。
1993年,全县已婚育龄妇女56695人,新生儿6921人,其中一胎5813人,占83.9
9%;二胎1105人,占15.97%;三胎及三胎以上共3人,占0.04%。全县报名领取独生子
女证的共34563人,报名领证率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