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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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制度1990年实行生育证制度。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领取生育证后方
可生育。一胎生育证由夫妇双方申请,所在单位统一申报,乡(镇)计生委(县直属单
位由县直机关计生办,下同)批准发给;二胎生育证由县计生委批准发给。
一票否决权制实行生育证制度后,年初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与村、村与
育龄妇女层层签订《人口目标责任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党政机关实行领导干部
离任审计、追踪奖惩制度。凡出现计划外生育,没有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党、政
、群、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村,该年度一律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企业不能升级。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计划生育的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工资不能升级。
独生子女待遇1978年,中共莒南县委、县政府提倡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莒南县委、县政府规定:“对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的,按工分分配的村队,多分给一口人的自留地,每月奖励儿童保健工50分;实行
大包干责任制的村队,多分给一口人的自留地、责任田或分给相应的粮食或现金;凭
户口供应的副食品,可凭《独生子女优待证》多供应一口人的供应;单独立灶的职工
,可凭《粮食供应证》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多供应一口人的生活煤。”
1990年3月,中共莒南县委、县政府规定:对计划生育1个孩子后采取节育措施者
,凭《独生子女优待证》享受以下待遇:
1、夫妇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8元,夫妇所在单位各
负担一半。夫妇双方为农业户口的可多分给半口人的口粮田或年终由村集体一次发给
独生子女保健费96元;夫妇一方是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自领取《独生子女优侍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独生子女保健费,行政事业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福利基金中列支,农村
从集体提留中列支,城镇无业居民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2、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免缴小学至高中学费。城镇分配住
房、农村划分宅基地应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
3、按户口供应的副食品,独生子女户可多供1口人的定量;单独立灶的职工,凭
《粮油供应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多供应1口人的生活用煤。
4、独生子女的父母双方是国家干部职工的,退休后分别增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
为工资100%的不再增发)。
5、符合生育二胎条件而自觉退回二胎生育指标,终生只要一个孩子者,由所在
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照顾生育二胎的规定1982年,中共莒南县委、县政府规定:“一是经县以上医院
证明,第一个孩子有严重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再婚夫妇,一方只有
一个孩子,另一方必须是初婚或虽结婚未育者;三是结婚八年未育,经县以上医院证
明实属不孕症者,可以在本地内收养一个孩子(学龄前),收养一个孩子后,经过治疗
又怀孕的;四是夫妇双方或男方系少数民族者。只要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本人
要求生育的,经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大队(单位)同意,公社审查,报县计划生育局
批准后,方能安排二胎生育计划。”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988年7月20日通过)颁
布之后,莒南县农村开始执行独女户间隔式生育政策。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产、生活
中的实际困难,允许只有1个女孩的农户间隔5-8年生育二胎,但女方年龄须在30周岁
以上。
处罚中共莒南县委、县政府(1982)54号、(1987)84号、(1990)3号、(1991)22号及19
87年《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对计划外怀孕及超计划生育(含
抱养)者规定了详尽的处罚措施。对农民除征收超生费外,还要适度扣减口粮田、自
留地。对非农业户口的人员,除征收超生费外,在计划内供应的商品粮、油、煤及工
资晋级、评先树优等方面都规定了相应的惩处办法。对共青团员、共产党员及党政干
部制定了严厉的处分规定。对超生的婴儿户口实行特殊的管理办法。上述文件,还对
未完成计划生育任务指标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以及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规定了
罚款、降级、跟踪奖惩等党纪、政纪处分和其它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