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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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年龄1941年前,初婚年龄无定规,多数在18岁左右。有十三、四岁的小夫小
妻,也有年龄悬殊的小夫大妻者或小妻大夫者,还有童养媳、娃娃亲和指腹为婚的。
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规定初婚年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1964年县内人
口平均初婚年龄男21.4岁、女18.0岁。1980年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初婚年龄男2
2周岁、女20周岁。县政府提倡的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1993年县内人口平
均初婚年龄男25岁、女23.2岁。
成婚状况县内男女性比例基本平衡,除少数身体有残疾、家庭极端贫困等特殊原
因者都能婚配。《婚姻法》公布之前,当地缔结姻亲,大多讲究门当户对。姑表、姨
表等近亲结婚和以女换女的换亲、转亲现象很早存在。男女青年相识、自由恋爱的机
会少,自古靠“媒妁之言,父母之命”。1941年后,提倡婚姻自主、自由恋爱,新的
婚姻观逐渐被全社会认同。
当地一般都是一夫一妻,旧时个别富户也有纳妾的。1941年,莒南县抗日民主政
府成立,贯彻执行《中华苏维埃婚姻法》,禁止蓄婢、纳妾、虐待妇女。1950年《婚
姻法》颁布后,一夫一妻制得到贯彻落实。
1982年全县15岁以上人口568262人,已婚人口385763人,占同龄人的67.88%。1
990年全县15岁以上人口690238人,已婚人口(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再婚人口)5064
63人,占同龄人口的73.38%。
已婚人口,女性比例高于男性,特别是高年龄组中,女性比例更高。
离婚状况1941年前,因受“好女不嫁二男”等陈腐观念的束缚,妇女很少离婚改
嫁。1950年后,人民政府动员纳妾者离婚,劝收养童养媳者退回,依法惩治干涉婚姻
自由者。《婚姻法》实施的最初几年,出现离婚高峰。后,离婚率逐渐降低,“文化
大革命”时期离婚率最低。
1978年后,人们的家庭、婚姻观念因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再次发生大的变化
,离婚率再次上升。1982年离婚率2.44‰。1990年,离婚人口1596人,离婚率2.31‰
。30-39岁年龄组离婚率最高,占离婚人口的21.74%。29岁以下离婚人口占离婚者16
.10%,且低年龄组人口的离婚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丧偶人口1990年全县丧偶人口(不含丧偶再婚者)39563人,男性15875人,占40.13%;
女性23688人,占59.87%。50岁以前,尤其是40岁以下人口中,男性丧偶的比例大于
女性。50岁以后女性丧偶比例高于男性,并随年龄的增大,女性丧偶比例显著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