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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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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社会,苍山县的婚姻习俗格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讲究门当户对,属相对头,岁数合适,双方父母同意则订亲。一般历行“下柬”、“下聘”、“迎娶”等繁文缛节。新中国建立后,旧习相袭,无多大改变。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当年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1908对,离婚167对。争取婚姻自主、男女平等遂成潮流。1951年3月发生轰动山东省的潘氏女案件。至1955年公布《婚姻登记办法》,男女结婚建立起申请、审查、登记的完整法律程序。60年代开展保护军人婚姻的宣传教育,严肃处理破坏军婚案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婚姻法遭到践踏,结婚不登记现象上升。1978年结合开展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婚姻法》,晚婚晚育成为时尚。当年批准结婚4530对,其中晚婚4009对,占88.5%。有14人,男到女家落户。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施,离婚率上升。1984年批准结婚8981对,要求离婚的456对,准予离婚164对,占结婚总数的1.8%。个别地方伴生出早婚早育的事情。1985年,28处乡镇设立婚姻登记处。1993年1月县民政局设立县直机关婚姻登记处。1985年至1996年,全县共办理结婚登记97836对,办理离婚49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