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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提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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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县第一届至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16次会议中,共提出提案(议案)1779件。其间不设立常务委员会,提案(议案)由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处理,将处理结果向提案人作出书面答复。从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至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17次会议,共收到人民代表提案(议案)2138件,除个别提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外,其余均由人大常委会交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承办。
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提案(议案)的基本程序是,在每次会议收到提案(议案)后,由提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逐条登记。按每件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向大会作提案(议案)审查情况报告,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一府两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在办理过程中由县人大常委会督促检查,适时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提案(议案)处理情况的汇报,各承办单位将提案(议案)处理意见和结果,向提案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提案(议案)大多在3个月内办结。在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向会议报告上一次会议的提案(议案)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