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境内的公民选举始于1940年,推选参议员及各抗日民主政府的县长。由于处于战争时期,公民选举不能正常进行。建国初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采用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县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秘书、各委主任、各科(局)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等充任,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按照各界人民代表会分配的名额自行选派,村民中的代表则由选民选举产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按时召开,每届任期2年,代表由基层普选产生。每次普选均成立县选举委员会,按照选举法规定,确定名额、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各选区选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镇(公社)人民代表的选举,均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人民代表的选举,自第一届至第六届均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1966年第六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后开始“文化大革命”,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被迫中断。
1978年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21处公社按照县人代会分配的名额与要求,领导提名酝酿协商,用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从1980年第八届起,县人民代表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即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1993年改为每届任期5年。大体经过经以下几个阶段:(一)建立机构,培训骨干,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县、乡(镇)都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秘书、组织、宣传、行政、保卫等几个工作班子,处理日常工作。(二)宣传教育,搞好思想发动。(三)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四)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和选举代表。
苍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始,选举又恢复非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节 选举
县境内的公民选举始于1940年,推选参议员及各抗日民主政府的县长。由于处于战争时期,公民选举不能正常进行。建国初期,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采用选派和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县政府的代表由县长、副县长、秘书、各委主任、各科(局)长、县人民法院院长等充任,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部队按照各界人民代表会分配的名额自行选派,村民中的代表则由选民选举产生。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之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按时召开,每届任期2年,代表由基层普选产生。每次普选均成立县选举委员会,按照选举法规定,确定名额、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各选区选出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镇(公社)人民代表的选举,均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县人民代表的选举,自第一届至第六届均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1966年第六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后开始“文化大革命”,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被迫中断。
1978年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21处公社按照县人代会分配的名额与要求,领导提名酝酿协商,用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1979年7月1日,全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的选举法,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从1980年第八届起,县人民代表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即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1993年改为每届任期5年。大体经过经以下几个阶段:(一)建立机构,培训骨干,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县、乡(镇)都成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秘书、组织、宣传、行政、保卫等几个工作班子,处理日常工作。(二)宣传教育,搞好思想发动。(三)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四)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和选举代表。
苍山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采用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始,选举又恢复非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