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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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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是荀子讲逻辑学的文章,荀子针对战国时代名辩思潮中的诡辩学说,研究了名与实的关系,对我国古代逻辑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可贵的贡献。
制名以指实 荀子所指的名有四种,一刑名,即刑法上的名词;二爵名,即分别等级的名词;三文名,即礼节上用的名词;四散名,即一般事物的名称。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讨论了正名问题。首先为什么要制名。制名是为了分别贵贱、等级和区分事物的同异,“制名以指实,上以别贵贱,下以别同异。此所以为名也”(《正名》)。“制名以指实”,实是首要的,名是从属的,名是为实服务的。其次是正名的根据,即荀子说的“所以缘同异”(《正名》),他认为人的认识开始于感觉,人的感官与外物接触有或同或异的感觉。人们根据这种感觉,相约以制名。第三是正名的原则,即荀子说的“制名之枢要”。人们根据认识事物的同异来制定名称,“制名以指实”(《正名》)。事物相同的(同实),就给它相同的名,不同的事物(异实),就给它不同的名,即“同实同名”、“异实异名”。还认为名有“单名”和“兼名”,即用一个字能说明某一物的用“单名”,须用两个字表达某一物的用“兼名”。名还有“共名”、“别名”的不同。举同一类事物,就用“共名”,举一类事物中的一部分则用“别名”。一类事物用“共名”,但一类事物之上还有更大的类,还须有更大的“共名”,他叫“大共名”。他说:“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正名》)荀子认为“物”是最大的类,“类”是最大的共名。又认为一类事物中的一部分用“别名”,但一部分之中还有部分,则别名之下还有别名,“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正名》)。无别的名就是个别事物的名,为了区分一类事物的“别名”与个别事物“别名”的不同,他称前者为“大别名”。
荀子认为“制名以指实”,要掌握“约定俗成”和“稽中定数”的原则。“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定俗成谓之名。名无固善,经易而不拂,谓之善名”(《正名》)。什么实叫什么名合适,什么名代表什么实,并非一开始就固定的,而是“约定俗成”根据人们的习俗形成的。名称固定下来之后,人们便能呼其名而知其意(“经易而不拂”)。“稽中定数”就是通过考核事物的实际数量和名称的多寡,使名符合实。
荀子对当时名辩思潮中出现的玩弄名辞概念歪曲名实关系的诡辩论作了批评,他称这些诡辩为“惑”。第一种是“惑于用名以乱名”。他认为当时流行的“见侮不辱”、“圣人不爱己”和“杀盗非杀人”就是由于名词的含混造成的。他说“侮”和“辱”同义,“见侮”就是被辱。“人”包括“圣人”、“己”、“盗”,圣人爱人不排斥爱己,杀盗也是杀人。第二种是“惑于用实以乱名”。他认为“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的说法是把个别当作一般。海拔低处的山与高原的渊可能相平,有些人欲寡,也有的不爱吃肉食,不爱听音乐,但这不能用个别现象代替一般人的共同感觉,以偏概全。第三是“惑于用名以乱实”。他说“有牛马非马”就是利用“牛马”与“马”的名词不同抹煞事实。“牛马”包括“牛”和“马”,说“牛马”中没有马,就违背了人们长期形成共同信守的概念。荀子对上述“三惑”的批评坚持名实相符的原则应予肯定。但荀子批评的三种说法有深刻的社会政治内容,简单地把它归结为形式逻辑的诡辩并不能解决问题。
名、辞、辨说 “名”“辞”“辨说”是荀子提出的逻辑思维的三种形式,即逻辑思维中关于概念、判断、推理的表述方式,是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思想体系。荀子认为,“名”是了解事物的形式,对于某一事物说不明白,就给它取一个名字,即“实不喻然后命”,“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正名》)。在自然界和社会中,有很多不同的事物(“异实”),异实就须异名,用不同的“名”表示。把不同的名联系在一起,用以说明一个意思,就是“辞”。某一事物只用一个“辞”还不能表达清楚,就要举出理由(“故”)。如果还不能表达清楚就需要“辨”,就是大段的辩论。一个名所指的“实”,在运动和静止中表现出的情况和规律不同,对这种情况和规律作充分的叙述和讨论,就是“辨说”。“辨说”所作的叙述和讨论,是心对于某一事物所作的分析和研究的表现。荀子认为“辨说”要以“道”为标准,“道也者,治之经理也”,道是治国的原则。“辨说”要合乎以下的条件:心的认识要与“道”相合;所立的“说”要与心的认识相合;所有的命题与主题相合,为主题服务;所用的名词都能正确表达事物;分析和类推都要合乎规律;发表自己的主张,要把原因和根据都讲出来。这是荀子对于一个正确的合乎逻辑的思考和辩论的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