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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礼、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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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书中有《礼论》篇,主张“隆礼”,对礼的起源、作用作了详细论述。荀子也重法,常常礼法并举,主张以法治充实礼治。
隆礼 荀子在《礼论》篇开宗明义,讲了礼的起源。他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认为人“生而有欲”,为了满足人的欲求,又避免没有“度量分界”而发生争夺,故“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认为礼在承认人的物质欲望的同时,其主要作用是维护封建的等级贵贱制度。他说:“故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礼论》)在荀子的《礼论》中封建社会的君权、族权、夫权已具雏型。他说:“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恭。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请问为人夫?曰: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情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此道也,偏之而乱,俱立而治,其足以稽矣。”(《君道》)荀子认为礼是最高的社会规范,是一切思想行为的标准,“国之命在礼”,“非礼,昏世也;昏世,大乱也”(《天论》)。
重法 在儒家学派中,荀子和孔子、孟子不同,他不仅隆礼也强调重法,常常礼法并称,主张以法治补充礼治。他认为法和礼一样,也是为了规定贵贱、上下的社会秩序和维护职业分工,使处于不同社会地位和职业的人有明确的行为准则。他说:“下之亲上欢如父母,可杀而不使不顺,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是以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又说:“然后农分田而耕,商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大分也。”(《王霸》)荀子讲的法也包括刑赏,主张赏罚严明,刑罚当罪。他还吸收法家“法不阿贵”的思想,反对“刑罚怒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主张“刑不过罪,爵不踰德”(《君子》)。这些思想都突破了周礼的束缚,体现了时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