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县内普遍存在着早婚现象。“多子多福”、“早生儿孙早得继”的传统观念很深。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经过深入宣传,早婚现象逐渐减少。1969年开始提倡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发出《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的十项规定》指出:学生、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准结婚,不论是普通中学、高等院校、技校一律不录取结婚的,凡是结婚的劝其自动退学,鼓励晚婚。该年自觉晚婚者就有6308余名。80年代,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荣,早婚、早育为耻的社会新风尚已基本形成。1987年对女方超过23周岁、男方超过25周岁结婚的,并在生育后落实避孕措施、自觉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时间在原规定56天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对不够晚婚年龄结婚的,不予安排生育计划,生育者按超生处理。1988年,女性初婚人数7300人,晚婚5005人,晚婚率68.6‰。到1996年,女性初婚人数6264人,其中晚婚6172人,晚婚率达98.5%。
第一节 晚婚晚育
建国前,县内普遍存在着早婚现象。“多子多福”、“早生儿孙早得继”的传统观念很深。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经过深入宣传,早婚现象逐渐减少。1969年开始提倡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发出《计划生育和节制生育的十项规定》指出:学生、练习生、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准结婚,不论是普通中学、高等院校、技校一律不录取结婚的,凡是结婚的劝其自动退学,鼓励晚婚。该年自觉晚婚者就有6308余名。80年代,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为荣,早婚、早育为耻的社会新风尚已基本形成。1987年对女方超过23周岁、男方超过25周岁结婚的,并在生育后落实避孕措施、自觉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时间在原规定56天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对不够晚婚年龄结婚的,不予安排生育计划,生育者按超生处理。1988年,女性初婚人数7300人,晚婚5005人,晚婚率68.6‰。到1996年,女性初婚人数6264人,其中晚婚6172人,晚婚率达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