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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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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管理 1953年至1985年,干部职工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下拨。1964年前医疗费略有节余,1964年后出现超支现象。1985年后县政府制定新举措,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每年每人平均定额包干45元,核发公费医疗证,实行定点医疗,超支补助,节余保留。1989年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实行医疗费用由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三级负责制,按工龄、分档次制定医疗费享受标准。1992年进行第2次改革,实行医疗费支出与个人、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和管理部门的经济利益挂钩。1995年11月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设立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建立医、患、管多方参与管理的制约机制。筹资比例为个人工资总额的2%,单位缴纳部分按全额、差额、自收自支分别为2%、3%、6%,国家负担部分全额、差额预算管理核拨4%、3%。
自费医疗管理 1964年对享受公费、劳保医疗待遇的人员,实行自理非抢救或非病理医疗费用制度。1972年到1989年具体规定挂号、安装假肢、镶牙、整容、凶杀殴打致伤、交通肇事致伤等70余项属自费范围,珍贵、滋补、营养、健身等150余种中药品为自费药品。烈军属、残废军人等可减费或免费治病,医疗费由社会救济部门补助或交付。
合作医疗费 1969年至1975年全县1138个大队办起合作医疗室。资金由社员个人、生产队、生产大队3方筹集。各方交纳金额视各村经济情况而定。社员医病费用全部或部分从合作医疗费中支付。1980年后停止执行合作医疗制度。1996年后农村实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