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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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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清末的教育经费来源于学田租金、官款拨充、地方捐款、学生交纳等。民国初年主要分丁银附捐、学田岁租、基金生息以及捐资和学费等,私立学校主要依靠学金学田收入和办学者筹集,政府对办学成效优异者给以补助。抗日小学,校舍因陋就简,教师实行供给制。学生不收学费,教育经费从公粮中提取。新中国成立后经费主要有国家拨款、地方征收教育附加、群众集资、勤工俭学和学杂费等。1953年县拨教育经费为33745元,1979年为404.8万元,1985年572.6万元,1990年为1224.2万元,1996年为5066.2万元。地方征收教育费附加自1986年始,当年全县征收教育费附加245.68万元,到1990年全县教育费附加531.7万元。1996年1769.7万元。1996年社会集(捐)资425.78万元,勤工俭学收入39.06万元。
管理使用 战争年代教育经费以粮代款,统一管理使用。1949年后教育经费由财政预算拨给,列事业开支,分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两类。1955年到“文革”结束,民师工资实行“民办公助”,学校建设由群众自筹解决。1980年教育经费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8年后乡镇所辖农村中、小学,下放乡镇管理,经费由乡镇财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