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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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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所管理 新中国成立到1996年,县幼儿教育的领导与管理,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农村幼教组织由公社、大队妇联、文教助理、公社卫生院参与管理。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教育计划、教育内容及幼儿保健、师资培训等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1977年县成立托幼领导小组,学前幼儿班由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幼儿园由园长负责。
小学管理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解放区初级小学由村文教委员会负责,完小或高小受县、区两级管理。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县政府公布任命。各区下设学区管理业务,区设文教助理。新中国成立后小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是决定县办小学的设立、变更、停办,统一领导公民办小学的业务。学校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小学校长和教导主任分别由县政府和文教科(局)任命。1958年教育管理权下放,逐步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块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公办全日制小学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由生产队负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公社指导。从1963年开始,国家办全日制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公社成立中共教育党支部,实行一元化领导,小学实行党支部下的校长负责制。“文革”开始后,区村革委会、学校贫管会均制约学校工作,直到1976年后全县小学才逐步恢复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进入80年代全县推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教育体制,县主办和管理实验小学,乡镇主办和管理中心小学,村主办和管理村办小学,业务上全县统一指导,学校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学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其设立、停办一般由省政府决定,干部的任免由专署审批,报省备案,师资的调配归专署文教科,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8年中学由地、县两级管理,以县为主。1963年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由县管理,全日制民办初级中学由县、社和办学单位管理。中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的任免,教师的调级升任等初级中学由县人民委员会决定,高级中学由省、地2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校长为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校务工作。1966年至1977年县办中学改为革委领导管理,公社联办中学和小学戴帽中学班,由县、社两级管理,以公社管理为主。1978年后恢复“文革”前的管理体制,校内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8年县教育简政放权,乡镇中心初中及其分校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县教育局仅负责业务指导,高中、完中、农技中学等由县负责管理。校长以下设教务、政教、总务3处,协助校长办理校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