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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科举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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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取士始于隋,完备于唐,以后成为历代封建王朝遴选官吏的制度。清代科举考试基本承袭明制。社学、义学、私塾的学生及其他读书人,在未考取秀才之前,不论年龄大小均称童生、儒童或文童。童生经过县试、府试、院试录取者为生员,称为秀才。县试由本县知县主持,试期多在2月。欲取得出身的童生,向本县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三代履历,并取得本县廪生保结。考试内容为八股文、试贴诗、经论、律赋等。县试录取后,续应府试。府试由沂州府知府主持,试期多在4月,报名手续与县试略同。府试及格后,续应院试。院试由中央派遣“钦命提督山东省学政”主持。学政案临沂州府或省院考试。正试一场,复试一场,揭晓名为“出案”(即为张榜公布之意)。录取者即为生员,送入府、县学宫,称为入学,受教官的月课与考校,其生员通称附生,又称庠生,俗称秀才,服蓝衫。再经学政巡迴府所举行的岁、科试,其最优者称廪生,次为增生。廪生是资历较深的生员,每月由府、州、县发给银钱或粮食,其主要职责是具结保证考试的童生无身家不清及冒名顶替等弊。增生及其他生员无此享受和权利。
科举考试的第二个阶段是乡试。乡试规定3年1次,又称大比,这是正科。遇到大庆典,亦有加“恩科”之例。乡试在省城济南举行,因考试常在农历八月,又称“秋闱”。凡属本省的生员与贡、监生等均可应考。乡试由朝廷派员监临。考试内容有八股文、策议、试帖诗等。录取后称为举人,亦称孝廉。第一名称解元,第二名称亚元。
科举考试的第三阶段是会试。会试亦为3年1科,于乡试后第二年春天在京城礼部举行,凡举人皆可应考。逢辰、戌、丑、未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举行会试。考试常在三月,又称“春闱”。会试主考由朝廷钦差大臣任正、副总裁。考试内容及场次与乡试大致相同。会试中式无定额。会试中者称贡士,意为向皇帝贡献人才,第一名称会元。贡士可入京师国子监读书。可入国子监读书者还有经府、州、县考选的生员,称贡生。贡生名目有恩贡、拔贡、副贡、岁贡、优贡和例贡等。
会试录取贡士不久(同年四、五月间),皇帝在殿廷上亲自主持策问考试,称殿试,亦称廷试,录取者称进士。分三甲录取,第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探花,合称三鼎甲;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传胪;第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科举取士以进士考试为最高阶段,中进士即授官职。举人参加会试多次落第者,亦可酌授官职。
以上称正途,或正称、制称。除科举甲出身外,尚有地主豪绅援例用钱捐的监生、贡生,称为例监或贡生,也叫捐班出身。
鉴于历代科举考试常有营私舞弊发生,清廷对主考和考生约束十分严苛,制定了极为严厉的刑律,以防止科场弊端。在各级考试中,主考对考生的约束甚严,朝廷对主考也严。若有行贿、受贿、买卖关节者,按情节轻重分别科以杀头、遣戍、坐牢、革职或降级处分。但尽管法度森严,而暗通关节事件仍在隐蔽中巧妙地进行,无法杜绝。
对参加童子试的考生规定:1.凡出身低贱家庭,如理发匠、成衣匠、道士、巫医、奴仆、乞丐以及三代中有妇女淫乱者,一律不准应考。2.考生入场时,应接受“承差”搜身检查,除韵本外,其他书籍一律不准携带入场。3.文章规定用“八股文”,“试帖诗”规定为五言六韵,墨卷成文。4.文字不得触犯本朝历代帝王和先贤名讳,违者轻则除名,重则治罪。
考试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往往在书中挑出只言片语或晦涩难懂的字句让考生做文章。作文阐发题义,必须以朱熹的《四书集注》为标准,没有自由发挥的余地。一些热衷于功名利禄的人,往往皓首穷经,也考不上半个秀才。
科举制度在封建社会延续了1200多年,直至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废除。自1644年至1911年苍山县辖区在清代考中进士者9人,举人12人,考选为贡生者9人,考中秀才者74人(其中廪生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