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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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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前,集贸市场自由贸易无人管理。抗日战争时期,境内市场管理以反对经济封锁、争夺物资、管理货币、稳定物价和发展生产为中心。商人向外贩运物资必须为根据地换回子弹、药品等,并要发给特种货物出入许可证。在边沿地区设立检查站,对过往商人逐一检查,打击和限制商人的不法活动。对市场物价的管理,以粮食价格稳定作为稳定各种物价的中心任务。解放战争时期,境内大部分地区一度被国民党军队占领,物价暴涨,特别是粮食价格一日多变。解放区根据农村市场和对外贸易的需要发展各种生产,对粮食、蚕丝等实行限价,禁止提价、抢购。1948年秋,在集市配司升、司称员,开展市场交易服务。
1949年后,境内有大小集市45处,山会、古会26处。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继续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经济。1950年7月对全县工商业普查、核资、登记,实行发证制度,推行新的度量衡等,取缔非法经营。1954年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实行集中贸易,由指定单位收购经营钢材、牛皮、木材、花生、黄烟、线麻等66种物资。1957年将粮食、棉花、油料等定为国家一类统购物资,不准私人经营。国家统购结束后,允许农民在市场上进行有无调剂。生猪、烤烟、大麻、黄麻、桑蚕、羊毛等为二类国家统购物资,由国营商业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其他为三类物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60年代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控制参加集市贸易数量。在国家征购期间关闭粮、油市场,禁止私人经营,只准社员自产自销,自买自食,常年关闭棉花市场。对生猪、鲜蛋、蔬菜、羊等实行派购,限制农村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的数量。文化大革命中把一些正常的生产和商品流通视为投击倒把活动,予以打击。1977年关闭公社驻地以外的所有集市,集日统一定为农历五、十两天进行。传统集市边撵边逢,并沿袭原有集期。1978年后市场管理逐步放开,集市贸易迅速发展。1985年全县集市55处,比1977年增加一倍多。农村产品除贵重品药材、金银制品外,工业产品除石油、钢材、汽车等24种外,其余生产和生活所需产品均可上市出售。1986年重要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部分放开,出现多途径流通,多家经营的市场形势。1996年集市贸易成交额13.6亿元。
1987年开始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打击,当年查处145个国营企业、174个集体单位、10个摊点群和205户个体经营户,共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总值3.1万元,主要有酒类、饮料、罐头、糕点、调料、食糖、卷烟、假农药、假玉米种等。1994年成立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5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8万元。到1996年累计查处假冒伪劣127起、总值638万元,生活资料类74起、总值364万元,各种假冒伪劣商品120多个种类。
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违反金融、外汇、金银政策,套购、倒卖票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进行查处。仅1990年以来,累计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269起,其中万元以下851起、万元以上401起,总罚没金额2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