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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现金工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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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人民银行从1951年起,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逐步实行现金管理。1962年3月县人民银行对各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为3天的零星开支,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现金超过30元者采用支票转帐结算的办法。1980年9月单位的库存限额实行有限度的放宽。1990年各银行采取有效措施,严明现金管理人员的责任,颁发人民银行分行统一印制的“现金管理检查证”。
1961年苍山县人民银行开始对各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均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国家计划的职工工资,统一由计委审批后,再由银行划拨,工资总额超计划者,银行不予付款。1990年加强工资基金的监督,使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至今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