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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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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县人民税收制度创建于1940年3月,实行分散管理。主要采取设立税卡、查私缉私、赶集设点、巡回检查等征管方式。1943年秋,工商管理将工业、商业、贸易、税收统一管理,自办自收,废除中间盘剥。1947年4月执行山东省政府关于修订内地税率的命令,为保证解放战争的供给,调整税负,修订部分税率。1949年后开展税法宣传、掌握税源变化、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对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成为税务管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通过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统一发货票管理等来确保税法贯彻执行,税款及时入库,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登记 解放初期就已开始,但不完备。直到1982年,税务登记制度逐步完善,资料翔实准确。全县有4396户纳税单位及个人,其中,国营企业94个,集体企业106个,社、队、村办企业161个,个体工商业4035个。在个体工商业户中,1210个为经销户,600个为饮食业,660个为修理服务业,1565个为其他杂业。经过税务登记,限期取缔6个小酒厂、小烟厂及小油漆厂;对84个从未办理过纳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予以补税,共补起税款1704元;对368个未经公安、工商部门同意发照的鞭炮生产经营户,采取只登记不发证的办法,加强对特种行业管理。1993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1996年3月进行税务登记换证,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所辖纳税户明确分工。全县共有13381户,其中,国税登记5205户,地方税收登记8176户。
纳税鉴定 50年代开始对部分纳税单位实行纳税鉴定的制度,历经数次修订,现已全面展开。1983年前,县直单位的纳税鉴定由卞庄税务所办理。1983年4月改由税务局企业征管股办理。1985年改为税务局直属所办理,其他由所在地基层税务所办理。纳税鉴定内容有纳税人姓名、纳税种类、征税范围及项目、适用税目税率、计税依据及方法、纳税环节和地点期限、交纳方式及征纳双方责任。另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定期报送的纳税资料及征纳联系制度等。纳税鉴定经审批后,正式下达给纳税人,征纳双方共同遵循。每年进行1次纳税鉴定,并不定期进行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涉及税种、税目、税率调整或税收政策变革时,及时进行修订。
纳税辅导 分为重点辅导和集体辅导2种。重点辅导运用于生产经营比较复杂、纳税环节多、税源大、适用税率多、财会制度及纳税制度不够健全、办税人员不太熟悉业务、经常发生漏错及拖欠税款的企业单位。在征税前,税务专管员有计划地深入企业,针对薄弱环节进行辅导。集体辅导适用于生产经营大体相同的纳税单位及个人,采取定期集中,根据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税法和财会知识学习,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措施。同时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纳税申报 1950年始,工商企业建立帐簿,实行月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制度。1956年、1964年曾作过更改。1984年10月1日起,将月纳税申报期限改为次月7日前报送。会计制度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发给交款书,按照纳税鉴定的税率及期限,自行计算、自行填票、自行向银行交纳(简称“三自”纳税)。县以下及会计制度不太健全的,由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写交款书,限期纳税。小型业户采取核定应纳税额,限期直接纳税,不再办理纳税申报。1985年1月1日起取消“三自”纳税办法,改为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解交入库。1993年实行纳税人直接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3种申报方式。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税收专管员 1951年始建税收专管员制度。当时称税务驻厂员,只对兰陵美酒厂等少数企业进派。1993年后,税款征收有自核自缴、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和其他征收方式。
统一发票 1984年前,工商企业所用的发货票由本单位自己印制或向销售发票的部门购买。1984年1月执行《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国营、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征税事业单位使用的“专用统一发货票”,其规格、内容、数量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自行印刷。其他工商业户使用的“通用统一发货票”、“限额统一发货票”、“特种统一发货票”由税务部门设计印制,使用者持《税务登记证》购买。各种统一发货票在报销联票面上方中间,套印红色“山东省税务局统一发货票专用章”。使用者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领、用、废、存情况。如改迁、组合、并转、歇业等,及时向税务机关交销存票、结清手续,不准自行处理或销毁。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私印、承印、出售统一发货票。1993年12月23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1995年4月7日实施《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代扣代缴 1983年9月前,对个体工商业户及部分集体工商业的税收,主要采取查帐征收、民主评议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上市征收。1983年10月起,改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一律按商业零售价为计税依据,有零售价的商品按3%代扣,无零售价的可按批发价的3.5%代扣。对临时经营者,有零售价的按8%、无零售价的按批发价9%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县税务机关定期按代扣税款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作为对代扣税款单位的报酬。其中2%直接发给代扣税款单位,1%机动使用,作年终评比的奖励或其他必要费用。
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检查的方式有税务查帐、实地调查、税务查缉。1996年苍山县通过采取各种形式的税务检查,检查业户281户,发现有问题户253户,补税罚款511万元。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995年苍山国税局同公安机关办案17期,行政拘留7人,由检察机关办案2期,共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1996年由公安机关办案26期,行政拘留6人,由检察机关办案9期,共挽回经济损失110万元。苍山国税局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期,扣缴税款3万元。
税务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要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开的缴销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金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