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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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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和建立新税制,对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登记,实行纳税鉴定。1953年除农业税外,苍山县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10种。1958年至1977年,简并税种,将复税制改为单一税制。苍山县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盐税5种。
1978年以来,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后,又从单一税制发展到多税种、多层次税收制度。1983年6月1日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税利并存。全县参与推行第一步利改税51个单位,其中国营企业24个,供销企业8个,工业企业11个,其他企业8个。其中确定为大中型企业的20户,所征税率55%,小型企业30户,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县新华书店没有划分企业类型,按35%征收所得税。商业的旅馆按15%的固定比例计征所得税。苍山县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增值税、工商所得税、建筑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盐税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来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改为分别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总计提高税率的有70个项目,降低税率的60个项目。县内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县直国营企业41个,其中预算内工业企业7个,预算外工业企业4个,商办工业2个,商办企业20个,粮食加工企业1个,其他企业1个。县内工商税收有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屠宰税、盐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内共开征13个新老税种和基金。
1994年1月1日实行分税制,税种由原来的32个减少为18个。1996年属于地方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等12个税种。另有,社会治安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和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中央与地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