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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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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前,财政来源无固定的收入,供给也没有一定的规范,其日常费用、衣食等问题主要靠募捐、摊派进行筹集。1941年财政逐步依靠税收、田赋及贸易收入,基本上终止募捐、摊派、罚款等做法,田赋折中亩征收,公粮实行累进计征。凡是田赋正税、盐税、出口货物税、罚款等国有收入均归上级支配,田赋及牲畜屠宰等地方税收归地方政府支用,全额收入的70%归军队,30%归政府及民众团体。解放战争时期,财政收支权力集中在行署级,县级财政决定支出的项目很少,主要根据上级决定的支出项目、拨款的数额,作分配与审核。
解放初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1951年至1952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划分收支范围的财政体制,县列入省级财政。由省直接下拨的支出有农业水利支出、社会文教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月终报账结算。地方款收入来源为各项附加收入、契税收入、农税收入、事业收入、公学产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地方款支出有农业、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支出、优抚及社会救济、行政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等。1953年实行固定比例,分类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定收定支,超收上解,结余留用,县预算收入不敷支出部分,由省拨给。1954年地方固定收入增加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农业税按38%、工商营业税按40%留归县。1955年实行固定收入,比例分成,调剂收入的财政体制。1956年县固定分成比例有工商营业税30%,工商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各15%,农业税45%,公债25%。1958年县固定分成比例为国营商业利润20%,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各36%,农业税35%,公债70%。1959年至1970年执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收支包干办法,县超收留成60%。1974年至1979年采用定收定支,固定留成,超收分成,上级财政分配支出预算指标,包干使用。1980年至1985年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苍山县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由共享收入按一定比例留县。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方法。县固定收入有排污费及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上解的有奖金税、建设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额上交,超收部分30%返还给县。属于分成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工商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农业税、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参加总额分成,县70%。1986年、1987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总额分成”的办法,确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定额上解、各项补助结算等。1988年、1989年实行“收入全留加定额上交,上交数逐年递增8%。1990年至1993年实行收入全留,加定额补助,补助数年递增10%。1994年至1996年采用分税制的结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