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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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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1980年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1986年在28个乡镇政府,设立专职村镇建设助理员,负责规划、土地管理。同时在乡镇成立村镇建设办公室。1989年成立苍山县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6个建制镇改为建设委员会。1993年成立村镇规划设计室。1995年苍山县被省政府命名为全省村镇建设先进县。
建设管理 农村居民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住宅,必须个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批准,发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住宅、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和回原籍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村镇建设行政和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对符合建房条件者,县或乡镇规划技术员到现场,按规划测绘工程平面位置图。建房户与施工队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经规划技术人员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1991年和1992年,兰陵镇和向城镇分别被省政府命为村镇建设新型乡镇。同时,19个村庄被省政府命为村镇建设明星村庄。1995年苍山县获华东2省1市村镇建设检查第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