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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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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管理 建国后至1974年,凡大型工程都请外地设计,小型工程由施工部门设计。1974年县建筑公司成立设计组、14人,年工作量4万平方米,总造价600万元。1979年后改为设计室。1986年4月1日被省批准为丁级设计单位,年完成工程量1.5万平方米,总造价247.5万元。1993年5月18日设计室更名为苍山县建筑设计院,升格为丙级设计单位。1996年有15人,其中工程师5人,助理工程师9人,绘图员1人。1996年完成项目投资(施工图)3500万元,完成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折合完成1号图纸7000张。
建筑管理 1978年前,县无权审批基建计划,大小基建项目报地区和省府审批。1978年零星基建限额不超过2万元的,由县计委审批,超过2万元的报地区计委审批。1984年后,凡属基本建设,在建设单位征完土地后,由城建部门规划定点、审核图纸和发放建筑执照。1986年全民单位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集体单位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报县计委审批。全民单位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集体单位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不到500万元的报地区计委批准。全民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集体单位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府审批。1986年后,生产性设资1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投资300万元以下,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报县计委审批。生产性投资3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投资3000万元以下,报地区计委审批。生产性投资1亿元以下,非生产性投资5000万元以下,报省府审批。基本建设计划由计委审批,更新改造计划由经委审批。
施工管理 1966年前,建筑施工多由民间个体队伍承担,埝头大桥等较大工程由外地建筑队施工。承包方式及价格由双方口头协商,多数无合同书。1966年到1976年,审批后的建筑施工由县建筑合作社承担,合同手续有所改善。1976年基建局成立,施工管理趋于健全。特别是1980年后,基建计划一经审核批准,从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直到交付使用等均由建委管理。建委审查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市容建设要求,施工科下达施工任务书。计委、建委、建行等部门实地审核,认定符合规划方可开工,城建科(办)定点放线。质量监督检查站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速度、效益等。施工结束后,由建委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1988年前所有建筑施工都由行政分配。1988年后,凡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小型建筑工程仍实行行政分配。凡未领取《准建证》擅自开工或自行变更设计、变更工程内容的均属违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