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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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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在集体化以前不存在收益分配问题。集体化以后,特别是人民公社阶段为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
人民公社收益分配的原则:一是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员利益三者兼顾的原则。二是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总收入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后,剩下的收益在国家、集体、社员个人3者间进行分配。国家部分通常以税收表现,包括农业税、工商税和所得税等。集体的部分以集体提留形式体现,主要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生产费基金、储备粮基金和其他提留等。国家、集体扣留后剩下的作为社员消费基金。社员进行分配部分,一般占当年总收入的50—60%左右。分配形式以粮食的实物分配和现金分配相结合,以实物为主,现金找补。在分配比例上,全县多以70%部分按人口分配,30%部分按劳(2分)、肥分配。也有部分单位实行60%部分按人口分配,40%部分按劳、肥分配。即为三、七分配,四、六分配2种。也有极少单位实行倒四、六,倒三、七的。
收益、分配的程序是年初编制收益、分配计划,夏、秋预分前制订预分方案,年终进行全年决算。收益分配计划包括年初制订的总收入、分配计划,粮食和其他实物分配计划,社员一年早知道计划3部分。预分方案主要包括每年夏、秋2季粮食、油料等实物、现金数量。年终决算主要包括核实产量、核实收入、清理劳动工分、盘点财产物资、清理往来存欠、全面公布帐目、编制决算方案、组织分配兑现等内容。
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农村的经济收益分配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固定给农户,剩下的工副业一般按人口进行分配。